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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嘉被停職訴願失敗 五年內恐不得回鍋任電子支付業負責人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1-08-1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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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嘉被停職訴願失敗 五年內恐不得回鍋任電子支付負責人。(鉅亨網資料照)

街口電子支付董事長胡亦嘉因不服金管會處分停止執行董事職務一年,提起訴願,但遭行政院駁回;對此,金管會表示,依電子支付條例子法新規,胡亦嘉遭罰紀錄恐在 5 年內不得回鍋擔任電子支付業的負責人。

金管會在今 (2021) 年 2 月指稱街口電子支付辦理資金貸與給關係人街口金科涉有缺失,沒有確實執行內控,因此核處街口支付 180 萬元罰鍰,並停止董事長胡亦嘉職務 1 年。

胡亦嘉因為不服金管會處分提起訴願,行政院日前予以駁回,行政院決定書指出,胡亦嘉對於街口電支 20 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作業,未善盡督導街口電支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的職責,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致街口電支內部控制廢弛。且胡亦嘉對於資金貸與案件未妥適評估及處理,未考量公司財務狀況,致街口電支承擔過高財務風險;認定胡亦嘉未善盡督導責任,應維持原處分。

對於胡亦嘉訴願失敗,金管會今天表示,尊重行政院決定。目前胡亦嘉遭停止街口電支董事職務 1 年,若 1 年期滿,明年是否能回任董事長一職,金管會將依今年 7 月上路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作檢視。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不過,胡亦嘉去年因街口投信一案已遭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開罰,已不符合電支機構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也就是說,依電子支付條例子法新規,胡亦嘉遭罰紀錄恐在 5 年內不得回鍋擔任電子支付業的負責人。

電支條例配套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今年 7 月上路,該準則第 3 條第 11 款明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負責人應具良好品德且 5 年內並無被依金融管理相關條例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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