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鼎:本公司110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7-30 18:00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0/07/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沈燕士
獨立董事:池宜曇
獨立董事:白正明
獨立董事:包金昌
獨立董事:蔡永祿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以無損於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9,744,915權
贊成:49,026,562權,占表決權數98.55%
反對:99,942權,占表決權數0.20%
無效:0權,占表決權數0%
棄權/未投票:618,411權,占表決權數1.24%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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