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 Morgan轄下3機構因違反規定遭證監?責及罰款3000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J.P. Morgan Broking(Hong Kong) Limited(JPMBHK)、J.P. Morgan Securities(Asia Pacific) Limited(JPMSAP)及J.P. Morgan Securities(Far East) Limited(JPMSFE)(統稱JP Morgan)因違反多項監管規定及∕或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責及分別罰款1,500萬元、1,200萬元及300萬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JP Morgan未能對其在香港的機構證券業務實施足夠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確保適用於以下範疇的規則和規例獲得遵守:賣空活動;利便客戶及自營交易業務;及黑池交易服務的營運。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JP Morgan未能對其在香港的機構證券業務實施足夠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確保適用於以下範疇的規則和規例獲得遵守:賣空活動;利便客戶及自營交易業務;及黑池交易服務的營運。
賣空活動方面,在2010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間,JPMBHK及JPMSAP在釐定其於某隻證券的持倉為淨額好倉或淨額淡倉時,錯誤地將其自營交易部門就兩間境外聯屬公司所控制的庫存持倉合併計算。結果,兩間公司錯誤地將超過41,000宗無擔保賣空交易當作好倉出售交易般進行。
此外,在JPMBHK及∕或JPMSAP於2012年5月就其自營交易發出的賣空指示當中,有34%在發出賣空指示時並未具有確認有關出售交易已獲得擔保的適當「檔案保證」,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證監會的檢討發現,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JPMSFE及JPMSAP並無設立足夠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防止該等公司在未獲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執行利便客戶交易。
證監會亦發現,在2012年1月至12月期間,JP Morgan在其網絡分享磁盤及∕或買賣指示管理系統中,向七名利便交易員及14名自營交易員授予不正確的取覽權,以致該等利便交易員及自營交易員能夠超越其被界定的取覽權,瀏覽客戶買賣指示流的資料。
此外,在2012年8月之前,JP Morgan亦設立了一個可能會產生潛在利益衝突的匯報架構,當中負責處理代客執行買賣指示的交易部門需要向兩名身兼利便交易員的高級經理匯報。然而,JP Morgan並沒有設立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防客戶買賣指示流的資料可能會被該等利便交易員錯誤應用或濫用。
黑池交易服務的營運方面,2011年4月,證監會批准JPMBHK從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在申請過程期間及之後,JPMBHK向證監會表示其面對客戶的對盤程式(即JPMX)純粹是一個配對代客執行買賣指示的平台。
然而,證監會發現,在2012年3月至7月期間,JP Morgan的多項自營買賣指示由於人為及系統錯誤被不當地傳送至JPMX的代客執行買賣指示匯集池進行配對。該等買賣指示全部均未有在JPMX中對盤。此外,在多個情況中,代客執行買賣指示曾分別於2012年8月及12月的其中兩日被傳送至JPMX中的一個獨立及並非為客戶而設的自營買賣指示匯集池內。
部分該等代客執行買賣指示曾與此獨立匯集池內的自營買賣指示進行對盤,但全部均沒有以低於當時在聯交所的最佳買盤價(就賣盤而言)或高於當時在聯交所的最佳賣盤價(就買盤而言)的價格執行。
直至證監會在對JPMBHK及JPMSFE的業務活動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向JP Morgan指出該等缺失前,JPMBHK及JPMSFE均未有發現或糾正上述不少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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