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專法匯回 實質投資計畫元月底前報備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1-01-11 11:40
會計師提醒,循《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並進行實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之前的投資期間,應盡早準備,準時在 1 月底前向經濟部工業局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指出,關於備查項目主要包含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大項目。
在直接投資部分,包含目前投資計畫進度說明、境外資金動支情形、實際投資項目 (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相關支出等)、投資金額與來源 (境外資金或自有資金)。
至於間接投資部分,則包含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基本資料、投資未上市 (櫃) 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事業清單、 投資國內上市 (櫃) 公司股票情形,以及境外投資情形。另外,被投資事業就該境外資金運用情形也要列出用途,如購買建築物、設備、研發等。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截至去 (109) 年 12 月 14 日止,境外資金回台實質投資申請案共核准 252 件,核准投資金額約 703.52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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