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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昶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0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10 18:47


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5/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原於104年05月12日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本公司於104/12/10董事會決議變更本公司10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修訂前之辦法: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

五、發行條件

針對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或發生

繼承之處理方式等)規範如下:

(二)既得條件: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於授予日起四年間每年平均既得25%。於

授予日起持續在本公司任職屆滿各週年,且達成公司績效及個人績效之員工,可分批既

得25%。

修訂後之辦法: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

例之限制。

四、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3,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發行普通股2,300,000股。

五、發行條件

針對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或發生

繼承之處理方式等)規範如下:

(二)既得條件: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於授予日起四年間每年平均既得25%。於

授予日起持續在本公司任職屆滿各週年,且達成公司績效(公司為淨資產)及個人績效之

員工(A.年度考核/季考核須達甲等(含)以上或 B.依據獎懲辦法核定之人員),可分批既

得25%。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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