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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行員收取雙重佣金 未來授信、存匯人員不可賣2種保單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11-1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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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今 (14) 日表示,為簡化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提升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避免銀行行員存在勸誘客戶透過貸款或保險單借款再購買保險商品,藉以收取辦理授信與銷售保險商品的雙重佣酬,未來銀行的授信、存匯行員不可以銷售投資型保單及具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並收取佣酬。

金管會公布「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健全銀行銷售保險商品的行為,避免銀行行員存在勸誘客戶透過貸款或保險單借款再購買保險商品,藉以收取辦理授信與銷售保險商品的雙重佣酬,明定銀行不得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的行員,銷售投資型保單及具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並收取佣酬,如果違反,最重罰 10 到 300 萬元不等的罰鍰。


但是不包括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的傷害保險及房貸壽險,另外因為存在可能自己投保或幫家人投保疑慮,因此如果是賣給直系血親或是配偶與該人員關係密切且沒有領取雙重佣酬動機,也在許可範圍之中。

另外,為簡化受保經代公司及銀行所任用的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的簽署作業,金管會表示,將現行須於送件前完成逐單簽署的作法,修正為得於保險人簽發保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保經代公司及銀行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的簽署作業方式。

鑒於金融消費者如果以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將暴露於更高的財務風險中,因此增訂銀行應建立檢核該等客戶與其往來交易的財務資訊,具一致性的機制,並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進行電話訪問。

因應實際經營業務需求,將現行須先申請成立保險經紀人公司、始得再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規定,修正為可以單獨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此外,為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的透明度,及強化再保險經紀業務的市場紀律,明定經紀人公司應保存完整的再保險契約文件,並交付原保險人,另將現行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自律規範部分內容,納入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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