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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3/27
2.公司名稱:本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NA
5.傳播媒體名稱:NA
6.報導內容:NA
7.發生緣由: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修改.
8.因應措施:修改為如下
一、依照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受理有關少數股東提案權的
規定:
(一)受理提案期間:自104年4月20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
(二)受理處所:台中市神岡區中山路1056號(本公司管理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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