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事改選爭議 高院判2017年董事會「自始無效」
鉅亨網記者沈筱禎 台北 2019-10-30 13:38
大同 (2371-TW) 2017 年股東會,以資格審查名字將市場派提名董事人選全部剔除,台北地院認為於法不合、決議應予撤銷,大同再上訴,高院今 (30) 日判決駁回,並認定 2017 年大同選出的 6 席董事、3 席獨董決議「自始無效」,也就是大同現任董事、獨董的當選於法不合。
市場派對此指出,大同公司本屆董事會,欠缺合法法律基礎,董事會所做決議也有瑕疵。而大同至截稿前,尚無正式回應。
高院判決認定,大同公司本屆董事、獨董當選決議無效,當選的決議應予撤銷,並加碼認定大同公司 2017 年選出 6 席董事、3 席獨董的決議「自始無效」,本案仍可上訴。
大同 2017 年召開股東會,全面改選 6 席董事、3 席獨董,公司派足額提名;欣同投顧公司和市場股東陳麗卿等人,提名楊永明和林宏信為董事候選人,林鵬良為獨董候選人,依當時持股推估,市場派至少可搶下 2 席董事。
不過,大同董事會以審核資格名義,剔除市場派提名人選,公司派提名人全部當選,市場派認為,大同公司「球員兼裁判」明顯違法不公,向台北地院提告,而法官認為市場派提名的候選人符合資格,並於去年 10 月撤銷大同公司 2017 年股東常會選出的 9 席董事、獨董的決議,大同公司再上訴。
市場派表示,根據一、二審法院判決認證,大同公司本屆董事會欠缺合法的法律基礎,資格不合法的董事組成董事會所做一切決議都有瑕疵,經濟部應該核准外部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立即全面改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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