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公告民事更一審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Won-IL Suh等4人(即集體訴訟之選定當事人)
被告:元大證券(韓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首爾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8LA21027
4.事實發生日:108/10/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1254人前以元大證券(韓國)等人為被告,主張渠
等於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102年9月30日向法院聲請接管,
故受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被告等應賠償492,565,000,000韓圜。前經韓
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30日及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於106年8月4日均程序駁
回在案,惟原告上訴後,韓國大法院於107年7月5日判決廢棄原二審判決,發回首
爾高等法院,要求就本件集體訴訟之相關要件重新審議。
6.處理過程:案經首爾高等法院判決廢棄原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並許可集體
訴訟。元大證券(韓國)於今日收受判決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財務、
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討論、評估上訴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判決並非指元大證券(韓國)須賠償投資人,而是首爾高等法院
認為本集體訴訟之相關形式要件,即共同性及效率性等已具備,所以許可本件集體
訴訟的程序申請,故本案可能開始實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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