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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茂:代子公司(無錫聯茂)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公告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0-09 17:40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8/10/09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100%投資之子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597,97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307,52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7,52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1.108年10月9日無錫聯茂 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案

2.貸與關係企業建廠資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646,04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77

5.計息方式:

年化利率為1.5%。

6.還款之:

(1)條件:

111年10月8日前償還。

(2)日期:

111年10月8日前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264,7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5.83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子、孫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五條: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聯茂公司之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之貸與年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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