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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暨甲種特別股相關事項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壹、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4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400,000,000元暨甲種特別股7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75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108年8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5078號函核准生效在案。 貳、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及證交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金融控股公司業 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8樓。 四、公告方式﹕登載於證期局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15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 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90年12月14日,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108年6月14日。 七、已發行股份總額﹕原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22,603,940,630元,分為12,260,394,063股,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為12,225,922,24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八、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暨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一)、普通股: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2.發行條件:除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5%,計51,0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含金控法第30條規定之子公司員工);另依證交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10%,計34,000,000股對外公開承銷;其餘75%,計255,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認購之,每仟股認購新股20.85732224股。 3.發行價格︰新臺幣8.6元 4.本次發行新股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二)特別股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2.發行條件:除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5%,計11,25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含金控法第30條規定之子公司員工),﹔另依證交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10%,計7,500,000股對外公開承銷。其餘75%,計56,2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認購之,每仟股認購新股4.60087991股 3.發行價格︰新臺幣45元 4.本次發行新股均為記名式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如下: (1)甲種特別股股息率(年率) 3.80% (七年期IRS利率0.72%+3.08%),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定價日前一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為定價基準日及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s)「TAIFXIRS」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定價基準日及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2)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3)本公司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將不構成違約事件,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4)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且與各種特別股股東受償順序相同,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6)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7)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8)特別股屬無到期日,但本公司得於發行日屆滿七年之次日起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已發行特別股。 (三)如嗣後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請求轉換股份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認股率將以認股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計算之,認購不足1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若有逾期未認購、認購不足或原股東持股比例不足認購1股之畸零股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股本總額為新台幣126,753,940,630元。分為普通股份為12,600,394,06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特別股份為7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十、增資計劃﹕提升資本適足率及轉投資子公司新光人壽,以因應子公司業務發展策略。 十一、主辦承銷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 十三、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68-6668。 十四、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本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為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108年9月20日止,逾期未繳納股款者,喪失其權利,若於期限內未收到認股繳款書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 理部洽詢補發。 十五、代收股款機構﹕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及全國各分行。 十六、股款存儲機構: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1.陳列處所﹕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分送方式﹕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辦理。 3.索取方法﹕請親洽或附回郵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索取,或透過網路下載(http://mops.twse.com.tw) 十八、 (1)普通股:本次現金增資普通股預計於股款募集完成後,將先行股款繳納憑證劃撥至認股人之集保帳戶,股東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採無實體發行,同時逕予替換上市註銷股款繳納憑證,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日期及股票換發日期將另行公告。 (2)特別股: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預計於股款募集完成後,另行公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日定義為增資基準日,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方式發放,股票上市日期將另行公告。 參、茲訂定民國108年9月15日為認股基準日,依法自108年9月11日起至108年9月15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8年9月10日16:30分前親臨或以郵寄(以108年9月10日郵戳為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 肆、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最近三年度盈虧撥補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證。 伍、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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