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取好處費 鴻海子公司前協理判賠1000萬元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2019-07-03 19:18
鴻海集團 (2317-TW) 旗下子公司「富泰華」翁姓前協理,涉嫌向合作廠商收取「好處費」,導致公司蒙受巨大損失,鴻海向翁男求償 1000 萬元,新北地院認為求償有理,最後判翁男須如數賠償,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被鴻海派駐中國深圳工作,擔任富泰華產品開發部門協理,負責新產品的研發和測試等業務。任職期間,他以優先洩漏富泰華公司打樣規格參數、派工程師幫忙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篡改驗收結果、以及建議或指示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收購產品等條件,向下游廠商收取「好處費」。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翁男 8 年徒刑、經理 8 年 2 個月徒刑。
鴻海興訟主張,翁男行為導致公司溢付價款人民幣 2799 萬餘元,且依「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規定,應歸還在公司最後 3 年所領取實際報酬台幣 1443 萬餘元,可求償的款項已超過 1000 萬元,但考量曾經合作之情,僅求償 1000 萬元。
翁男主張,鴻海應提出約定書正本而非影本,且違約返還「最近 3 年」報酬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 3 年」,故應從起訴狀送達日起算,依此來算,他這 3 年並未領取鴻海任何報酬。
針對溢付價金部分,翁男辯稱「自己部門是幫美國蘋果公司代買、代購蘋果手機生產所需的設備和載、治具,採購價格和數量由蘋果公司和銷售廠商而定」,翁男主張既然價格及數量均非他可置喙,那麼他的行為和溢付價金顯然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但法院調查,約定書確是翁男本人簽名無誤,應是真實可採,且求償返還報酬部分應以實際領取的日期計算。此外,翁男確實因為收取「好處費」被中國地區法院判刑,因此認定鴻海求償 1000 萬元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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