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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制執行所取得財產 符合三種情況可免繳所得稅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6-26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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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發布解釋令,債權人強制執行所取得財產,符合特定條件可免繳所得稅。(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賦稅署今 (26) 日發布解釋令,未來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債權人所取得的款項只要符合以下三種條件其中 dk 之一,則債權人所取得的款項一律可視為「本金」可免課稅。

根據賦稅署發布的解釋令,包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還款金額為本金,非利息,二、債權人放棄利息請求權,三、債務人亡故,已無償還其他金額之可能,只要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其中之一,就可免課稅。

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表示,根據所稅法規定,如果債權人取得款項為本金而非利息,則無需課徵綜所稅。舉例來說,假設甲跟乙借款 100 元、約定之後含利息需償還 110 元 (100 元本金 + 10 利息) 則甲需就 10 元利息繳納所得稅。

但如果甲之後取得債權僅有 100 元,甚至低於 100 元,因取得款項為本金因此沒有利息所得因此無須額外課稅。

李怡慧指出,根據民法規定,債務人償還的款項必須先抵充費用、其次分別為利息與本金,但從實務經驗來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通常債權人已無法聯繫債務人,或是債務人只能償還部分款項,如果全部套用民法,債權人取得執行財產後仍需繳納所得稅,不符當初立法規定。

有鑑於此,立法院去年底、今年初審查今年總預算案時,有立委在立院主決議事項中提出檢討,要求財政部就債權人取得財產時綜所稅課稅辦法進行檢討。

賦稅署在半年內完成研議,今天公布相關課稅規定解釋令,預計下周一 (7/1) 起正式實施上路。賦稅署官員提醒,即日起還未核課案件均適用相關辦法,符合要件者可檢附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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