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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家族股權透明化明年上路 5大類實質受益人申報要全都露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2019-05-3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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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公布金控家族股權透明化方案。(鉅亨網記者陳蕙綾攝)

為了確保銀行穩健經營,促進銀行安定及保障存款人權益,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 (30) 日親自說明金控公司及銀行的「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從明 (2020) 年 1 月起,將要求大股東申報持股時,應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一並列入申報內容,尤其有 5 大類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申報都要全都露,不過將會給半年緩衝期,這半年內若未實質申報,不會開罰,但半年後如果被發現未依新制申報,將依規定處分。

金管會推動這項「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又被外界稱為「新光壽條款」。因為壽險業的財務投資、依法不具表決權,不過,新光壽今年初被金管會查出,在新光紡織董監事改選之前,將持股轉手賣給新光醫院(利害關係人),改選後又把持股買回,也就是涉及介入新光紡織經營權,規避表決權行使限制。正因如此,金管會決定推動國內金控股權結構透明化,要求業者將「關係人」全都露,以避免類似新壽類似的狀況。

顧立雄表示,金控公司或銀行的大股東及其資格條件,為金融監理的重要事項,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已有股權透明化的監理原則,股東持有股份的認定基礎,應著重於事實上存在的實質控制力。

顧立雄說,考量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已著重於實質受益人之辨識,金融機構於實務上也對實質利害關係人一併納入授信或其他交易自律性控管等,金管會所規畫之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將要求大股東申報持股時,應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一並列入申報內容。

顧立雄表示,為順利推動本行動方案,已於今 (2019) 年 1 月至 4 月陸續邀請多家金控公司及銀行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大股東到會,徵詢其對於列報實質受益人的意見,各金控都表示理解及願意配合推動。經該會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所定實質受益人的類型,歸納出未來依據金控法第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申報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第三人為法人或團體時,有 5 大類實質受益人 / 最終控制權人,宜列入申報範圍。
 
分別為:

一 ‧ 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或團體股份或資本超過 25% 的自然人。

二 ‧ 非屬前類,但透過委任、契約、協議、授權或其他方式對該法人或團體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

三 ‧ 非屬前二類,但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決策權的自然人。

四 ‧ 該法人或團體為信託的受託人時,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

五 ‧ 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或團體為信託者,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
 
顧立雄表示,金管會鼓勵股東主動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如有大股東或實質受益人 / 最終控制權人,因新制申報或股權整理,致持股超過 10%,將依現行機制予以審核。

顧立雄進一步指出,實質受益人 / 最終控制權人若原並未持有股份,擬申請持股超過 10% 者,應有相關調整持股結構的規畫,成為股東之一,並由其為主體向金管會申請。若大股東經檢視而有持股 1% 以上之變動,但未逾審核門檻、10% 以下,則依新制申報。

顧立雄強調,從明年 1 月起,此方案將上路,未來將配合本行動方案修正申報作業規定及申報表等,為利申報者充分瞭解申報內容及檢視自身股權情形等,將規劃給予至少半年緩衝期,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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