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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專法拍板〉助台商資金回流 專戶控管嚴禁資金趁機炒房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4-1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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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通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鉅亨網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今 (11) 日拍板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台商從海外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 8%、第二年 10%,如果投資特定投資,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 50% 稅款,意即第一年與第二年稅率分別為 4%、5%;為避免匯回資金竄流至不動產市場,成為炒房幫兇,草案也增設但書,規定匯回資金必須存在銀行專戶進行控管,嚴禁資金趁勢炒房。

根據政院規劃的草案,匯回資金其中 70% 必須進行實質投資,另外 25% 可進行金融投資、5% 可自由運用,但要注意的是,匯回資金如果沒有立刻投資的規劃,必須存放在專戶 5 年內不得動用,第 6 年起才能分三年分批提領,每年限額 3 分之一。

財政部表示,海外資金匯回採取「先課後退」的方式,也就是匯回第一年先課 8% 稅率、第二年匯回課 10% 稅率,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 50% 的稅款,但如果未依規定提領運用資金,例如用來挪為他用或購買不動產,則需按稅率補繳 20% 的稅款差額。

行政院表示,實質投資須在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其中直接投資需在兩年內完成;若是藉由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則該基金必須投資重要產業達一定比率,且投資時間必須滿 4 年,才能向稅捐稽徵機管申請退還稅款。

行政院表示,關於實質投資與金融投資的相關投資項目與方式等規範,將分別授權由經濟部與金管會擬定相關子法後呈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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