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注意!6月底前須完成4大事 違者最重可處終止上市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金管會今 (28) 日表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 (2018~2020) 措施,上市櫃公司應於今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等四件事,如果沒做到,最重可以處以終止上市等處罰。

金管會表示,上市櫃公司 6/30 前需要完成的四件事分別為:一、 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二、 訂定處理董事要求的標準作業程序。三、 投保董監責任保險。四、 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其中,投保董監責任保險部分,金管會說明,去年底上市櫃公司投保比率達 81.18%,上市公司的保額平均值為新台幣 3 億 0940 萬元,上櫃公司平均為近 1.5 億元,在今年 6 月底前,上市櫃公司投保比率要達達到 100%。
而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都要設置公司治理主管,金管會統計,含金融保險業計算,上市公司有 118 家應設公司治理主管,到 2 月底已有 46 家完成設置,比率達 39%;上櫃則有 12 家應設,已有 5 家完成,比重 42%。
金管會表示,如果上市櫃公司在 6 月底前違反規定、未完成此四件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對上市櫃公司處以違約金、發函限期改善、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及公開揭示等處置措施,因此,提醒上市櫃公司針對上述公司治理規範,及早規劃辦理,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措施,以利提升董事會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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