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勞動基準法」修正 未滿18歲不得做危險工作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11-27 16:45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44、46條修正草案,新法規定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未滿18歲之人若受僱從事工作,雇主應備妥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未成年勞工的工作環境,多屬初階勞力市場,常暴露在危險的工作場域,如接觸廚房火源、有毒氣體或粉塵等,不利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
依據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統計,2008年至2012年間,青少年學生因工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高達64件,學生因實驗或實習而受傷者亦多達328件。
王育敏進一步說,實務上,也常見未成年人對於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常落入求職陷阱。
勞基法第44、46條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王育敏表示,將有助於改善國內未成年勞工的勞動環境,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及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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