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7-09 08:26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公佈了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佈局,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製,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製力,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使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法律法規更加健全,資本佈局更加合理,資本管理更加完善,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更加強化。
《意見》還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製、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製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協同推進強化落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意見》指出,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當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佈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設不到位等矛盾和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體製機製,優化管理製度。
事實上,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結構調整也日益迫切。根據中央匯金公司公佈的信息,由匯金公司持有併代表出資人的國有金融資本為2.4萬億元,國有金融資本大約為4萬億至5萬億元,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佔全部金融資本的比重為60%至70%。如果包括非金融國有企業入股國有金融企業的國有股本,金融行業國有資本佔比則在80%左右。國有資本佔比過高,不適應金融業面臨的新變化,也不利於促進經濟轉型發展。
早在今年的3月30日,財政部就發佈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進一步督促金融企業加強風險管控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製度。當時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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