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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公司法三讀通過〉大同、SOGO條款爭議聲中通過 會計師提兩點看法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7-06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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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圖:勤業眾信提供)

立法院今 (6)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針對最具爭議的大同條款、SOGO 條款,會計師提出兩點看法,包括第一、大同條款確實可能造成市場派跟公司派爭執的問題,股權大選舉權就多,有可能掌握到董事人數,這是必然的結果;第二、SOGO 條款賦予中央主管機構職權,未來行政作業上將會更加快速。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一次修正 150 條,是近 10 年最大修法。其中針對外界關注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 173-1 條條文內容,三讀條文明定,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但加入需持股三個月期限門檻,但工商團體擔憂,此舉恐讓台灣公司的經營權隨時被市場派奪取。

對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表示,一般持股過半的股東都會希望掌握到自主權,但即便法令沒有修正至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事實上也可以等到選舉那年的股東會,用投票來選擇董監人數。

他也坦言,法令修訂可能會造成市場派跟公司派爭執的問題,但是股東會就是提表決權,股權大選舉權就多,就有可能掌握到董事人數,這是必然的結果,不過,隨時召開股東會確實可能造成公司運作上的問題。

此外,引發爭議的還包括條文第 9 條的部分,即外界俗稱的「SOGO 條款」,原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三讀條文將違法事項範圍擴大到,只要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罪,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不經檢察機關通知,就可撤銷或廢止違法公司的登記,並新增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

而依據修法內容,並未溯及既往,SOGO 本身並不適用。藍聰金表示,此問題討論很多年,法令比較少溯及既往的規定,而 SOGO 條款也賦予中央主管機構職權,未來不需要等到檢察機關通知,就可撤銷或廢止違法公司的登記,在行政作業上將會更加快速。

至於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紛爭,他表示,不管中央主管機關要經檢察機關通知或是不經檢察機關通知,撤銷或廢止公司的登記,事後該公司若不服都可以提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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