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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新修訂《上市規則》本月底生效 接受公司按新制度申請上市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4-24 17:11


聯交所今日宣佈新訂《上市規則》條文將於2018年4月30日生效,有意按新制度申請上市的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可於該日起提交正式申請。

聯交所在新上市規則建議的諮詢總結中指出,各項建議均得到市場廣泛支持,新上市規則將大致按建議所述落實,並在若干細節上做出輕微修訂以及反映回應人士意見。

作為上市改革的一部分,聯交所在《主板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新增三個章節並對現行《上市規則》條文作出相應修訂,1.容許未能通過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2.容許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上市;3.為尋求在香港做第二上市的大中華及國際公司設立新的便利第二上市渠道。

聯交所認同尚未有收益的公司及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均有潛在風險,因此提出加設適當措施保障投資者,包括釐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詳盡準則、提高市值要求,以及加強披露規定。對於尚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發行人,聯交所會採取上措施並且簡化除牌程序,限制公司對其主營業務做出根本性變動,出現潛在「殼股」的情況。至於擁有不同投票權的發行人,保障措施包括對不同投票權的權力施加限制,實施保障同股同權持有人的投票權規定,以及提高企業管治要求。


聯交所共收到283份回應諮詢文件的意見,廣泛涵蓋香港市場持份者。聯交所回應市場建議,於《上市規則》條文中做出的修訂包括:
- 在生物科技發行人方面,聯交所就「資深投資人」及「相當數額的投資」的例子提供進一步指引;
- 在尚未盈利/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發行人釐定公眾持股量時不計基石投資者及現有股東所認購股份的事宜,給予更大彈性;
- 刪除建議要求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一人或多人合計)在發行人上市時不得持有超過50%相關經濟利益的規定(理由是擁有不同股票權架構的發行人無論如何都須確保同股同權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至少有10%的投票權);
- 規定全體企業管治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為(而非原先建議的大部分)獨立非執行董事,並要求他們就若干事宜對董事會提出推薦建議;及
- 循新的第二上市渠道申請上市的合資格申請人,可以保密方式提交申請。

文:鄒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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