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07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更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0 18: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有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8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新台幣20,000,000元,共計2,0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任職屆滿十個月,於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
同時符合公司財務績效指標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且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1)公司財務績效指標:本公司107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稅前淨利大於
3000萬時,分別依下列比例既得股份。
稅前淨利大於等於3000萬小於4000萬:既得股份比例50%。
稅前淨利大於等於4000萬小於5000萬:既得股份比例60%。
稅前淨利大於等於5000萬小於6000萬:既得股份比例80%。
稅前淨利大於等於6000萬:既得股份比例100%。
(2)個人績效評核指標:最近一次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甲等(含)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於本公司服務年資滿二年之全職正職
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
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於
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單一員工累積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
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07年3月19日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17.85元估算,預估發行後每年
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7年度及108年度之估算分別為7,880,000元及11,820,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107年3月19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83,193,419股計算,對
公司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107年度及108年度各約為0.09元及0.14元。綜觀前述整體評估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影響情形尚屬合理。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ㄧ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本
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
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
令修訂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
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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