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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監調整保險公司持股上限 單一股東持股降為1/3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08 08:45


中國保監會昨 (7) 日發布修訂後的保險公司持有股權規定,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 51% 降至 1/3。並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在資金來源方面,要求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嚴禁挪用保險資金,或以保險公司投資信託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該辦法自 4 月 10 日起施行。保險公司現有股權結構,毋須追溯和調整。

香港《文匯報》報導,中保監昨舉行記者會,問及持股比例超過 1/3 的股東如何過渡。中保監發展改革部機構管理處副處長曹曉英回應稱,按照新的《辦法》實施以後,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是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於新發生的投資保險公司的行為,將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


中保監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亦補充,一般法律和基本原則上通常不會追溯調整,但是也注意到原來老股東持股比例達到 51% 的,下一步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是在增資的過程中不能再提高股權比例;「二是這些公司目前營運不太好,我們正在做的管理辦法中間已經開始設立相應的制度,要求治理不完善的股比超過 1/3 這樣一些公司,監管機構會要求獨立董事達到 1/2 的標準,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過這種方式來制約。」

對於通過收購「股東的股東」的方式來規避審查的,何肖鋒稱《辦法》通過報告備案的方式,對其資質條件進行審核,如果沒有備案,監管機構將對其加大審查力度,或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希望通過這個方式盡可能將此類行為納入規範通道。他又稱會在下一次《保險法》修改的時候,統籌考慮這個問題,解決部分行政審批缺乏立法支撐的問題。

另外,《辦法》強調,將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在資金來源方面,要求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的,不得利用其註冊資本向其子公司逐級重複出資。

《辦法》又規定「資產管理計劃、信託產品可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信託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本 5%。」還要求保險公司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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