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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或輸入電子煙 如有尼古丁小心觸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1-30 08:56


電子煙產品不能具有菸品形狀,也不能含有尼古丁成份,否則會被開罰或移送法辦,去年度桃園市衛生局稽查後,依菸害防制法一共裁處 18 件,健康促進科科長葉潔瑩表示,若製造或輸入者,處以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罰鍰,電子煙產品一旦檢驗含有尼古丁成分將依藥事法裁罰或移送。(李明朝報導)

為了避免含有尼古丁成份或者跟香菸外觀相似的電子煙,在市面上或者網路販售,桃園市衛生局也加強網路監測,以及在夜市、攤販、檢舉案件稽查,並不時展開抽驗。


衛生局健康促進科科長葉潔瑩表示,目前國內還沒有開放電子煙產品,若是業者宣稱具有醫療效能,或者被檢驗出含尼古丁成分,業者將依藥事法裁罰或移送地檢署。

業者如果輸入或販售外觀類似菸品(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形狀的電子煙產品,將違反菸害防制法,葉潔瑩表示,依照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製造或輸入者違反,可處以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販賣業者如果違反則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3 千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在去年度稽查菸品 23,507 件,行政裁處有 18 件,葉潔瑩表示,為了避免未成年青少年因好奇心使用電子煙產品,經常結合教育局辦理校園電子煙防制,以及與青年事務局辦理電子煙防制知能衛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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