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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砂: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本公司就44件登記於宋健民名下之專利有實施權,宋健民應移轉登記其中33件專利予本公司,本公司並得就該33件專利為假執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1-14 17: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95號

4.事實發生日:106/11/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公司對於與宋健民間合作案(已於102

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所生且登記於宋健民名下之54件專利有實施權,並請求

宋健民應依約移轉登記該等專利予本公司。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本公司

就其中44件專利有實施權,宋健民應移轉登記其中33件專利予本公司,本公司

並得就該33件專利為假執行,本公司甫於106年11月14日接獲判決書。本公司

將針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

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就本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判決結果證明本公司有權實施與宋健民間合作案(已於102年10月28

日屆期終止)所生專利,得使用相關專利技術製造並銷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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