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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信錦: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信錦二,代碼:1582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06年12月27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08

2.公司名稱: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

6.因應措施: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到期日)前四十日止,本

轉換公司債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

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寄發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

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債券收回通知書」

,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將以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之日(含)起加計三十日作

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前述期間不得為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不論債券

持有人是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機構要求以現金贖回(於送達時

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皆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

面額以現金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6年11月27日至106年12月26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6年12月26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6年12月27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6年11月27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債券收回期間自106年11月27日至106年12月26日止。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

債券之債券持有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至參加人(證券商)處辦理本債券之收回手續者,最後

申請收回日為106年12月25日。債券持有人得於前述期間內至參加人(證券商)處申請辦

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全部債券,每張

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07年01月03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

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100-08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6636-5566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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