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水泥(00691-HK)收到法院傳票 要求按契約支付到期款及應付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1-07 12:26
山水水泥(00691-HK)公布,于2017年11月1日,公司接到由紐約州最高法院就CQS Directional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td.及CQS Asian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td.(統稱為「原告」)針對公司、中國山水水泥集團(香港)有限公司、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及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統稱為「被告」)提出訴訟而發出的傳票。連同傳票一同發出的訟狀中載明原告要求被告根據日期為2015年3月10日的契約向原告(作為公司已發行約4000萬美元無抵押于2020年到期的5億美元7.5厘優先票據擁有人)支付到期款項及應付款項。
原告在傳票中指稱:(1)票據變為到期及即時應付是因為公司前董事會于2015年11月10日向開曼群島大法院提交清盤呈請。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未能支付即時到期票據的本金額;(2)由于公司被指出現控制權變動,即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收購公司逾30%的投票權;及張斌不再為公司董事會主席,緻使公司按票據101%的本金額另加任何應計費用及未付利息的價格要約購買票據。于2016年1月14日,公司啓動要約,原告已提交其大部分票據,而公司須于2016年3月14日前根據其要約支付到期款項。公司未能于2016年3月14日兌現要約;(3)公司宣布「修訂╱延長」要約為毫無根據。即使公司可酌情延長要約付款日期,公司仍因在無任何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宣布持續延長付款日期近兩年之久而違反善意與公平交易的隐含契諾。
因此,原告申請以下法律補救,(其中包括):(1)尋求紐約州最高法院發出判令,判決公司2015年11月開始在開曼群島進行清盤程序構成違反契約事項,因此,票據自動并即時到期及應付款;(2)就公司違反契約、公司就購買票據而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要約的約束性條款及要約的約束性條款下善意與公平交易的隐含契諾對公司提出損害索償;(3)就違反契約條款對中國山水水泥集團(香港)有限公司、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及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作為票據的子公司擔保人)提出損害索償;及(4)索償成本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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