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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友三專欄】公司法修法 境外公司股東準備掀開面紗?

羅友三 2017-10-11 15:20


這次公司法修法,法務部建議要揭露股東名冊及最終實質受益人,除了為符合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的趨勢,也可以說是為了讓將來的課稅與 CRS 接軌。財政部於 8 月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即 CRS 共同申報標準,以釐清金融帳戶最終受益人的稅務國籍,2020 年開始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對於過往以假外資投資的方式,若公司法修法規定須揭露股東名冊及最終實質受益人,其個人股東身份也將會揭露。

過往許多投資者會透過設立境外公司,化身外資的方式回台投資,可以達到股利所得節稅的目的,因為公司分配給股東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在所得稅的徵收規定,依股東身份而有所不同。簡單說明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與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外的法人股東,境內所得稅課稅規定如下:


(一)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給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給付時不須辦理扣繳,個人股東取得股利,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累進稅率(5%~45%)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二)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99 年 1 月 1 日以後,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就源扣繳 20% 所得稅。

當境外營利事業分配盈餘給個人時,課稅規定又是如何?今年 4 月通過的個人反避稅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等,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股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實務上境外營利事業取得股利淨額後,不論當年度有無分配盈餘給股東,國稅局都難以掌握所得申報的情況。因此,反避稅條款實施前,必須知道個人股東持股的情況,透過公司法修法揭露最終受益人是一種方式,同時釐清最終受益人的稅務國籍,讓將來的課稅與 CRS 接軌,另一方式是藉由 CRS 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取得金融帳戶持有人或實體控制人的資料,當國稅局也能掌握境外課稅資料時,就能讓將來境內及境外的課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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