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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0款
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6/07/25
2.函請補正期限:106/07/27
3.補正內容:
第19頁增列董事會運作情形,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
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獨立董事意見
及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所列事項。
(二)除前開事項外,其他經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董事會議決事項。
4.因應措施:重新公告上傳105年度年報。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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