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正豫順: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董事陳朝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乙案之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運作無影響。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25 17: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朝水、李○文、潘○雲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7/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就任職於漢唐集成(股)公司之當事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乙案宣
判。
6.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研議與處理上訴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請參閱漢唐集成(2404)106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案件宣判』重大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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