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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認同與高沖突:反思共和模式下法國的移民政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7 08:19


內容提要

在法國,一方面移民少數族裔對國家的認同度較高,而另一方面卻頻頻發生移民衝突。法國政府處理移民少數族裔融入問題的政策模式,即共和模式,是造成這一“高國家認同、高族群衝突”邏輯背反的現實困境的重要根源。共和模式強調法蘭西共和國的價值觀,只承認個體的公民權利,制度性地否認移民少數族裔的群體身份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存在。從政策效果而言,共和模式能夠有效同化移民個體,因此移民少數族裔對國家認同度較高,此即“高國家認同”;然而,另一方面,共和模式使得國家政策無視結構性歧視、大眾歧視以及移民少數族裔政治參與的弱勢,未能有效解決移民融入的障礙,從而導致移民衝突頻發,此即“高族群衝突”。共和模式難以克服其內在困境。


近30年來,移民問題持久而深刻地改變著西歐國家乃至歐洲。與其他西歐國家相比,法國在移民問題上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在於,法國同樣面臨著人口和文化多元化的挑戰,表現為移民騷亂頻發;特殊性在於,作為移民大國,尤其是其穆斯林移民絕對數量最多、相對比例最高,法國擁有最高程度的移民少數族裔對國家的認同。為什么會出現“高國家認同、高族群衝突”這種看似反邏輯的現象呢?本文從法國共和模式的角度切入,試圖作出回答。

共和模式是法國治理包括移民在內的少數民族問題的一種基本政策模式,也是民族國家建構的重要形式之一。從少數民族政策的模型分類上說,如果我們以國籍(公民權)的獲得(公民/族裔)、民族主義類型與期待的政策效果(一元/多元)為分類的兩個維度,那么,就會得到“公民一一元”(如法國的共和模式)、“公民一多元”(如英國的社群模式)、“族裔一一元”(如德國的族裔模式)以及“族裔一多元”(如中國的列寧模式)四種類型。

總的來說,在以上四種模式中,以法國為典型代表的民族國家共和模式涉及的是“同一性/一元性”抑或“多樣性/多元性”的問題,它選擇了前者,基於公民身份的概念,拒絕以族群、種族、宗教等群體性標簽把個體分類成不同的群體。移民少數族裔身處其中的反應呈現出“高國家認同、高族群衝突”的特點。

1.法國移民問題及其政策模式

(一)法國移民問題現狀:高國家認同與高族群衝突並存

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法國是個多元文化並存、多種族裔組成的國家。法國少數族群有兩類:一類是世居民族,如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巴斯克人等;另一類是來自法國前殖民地的移民少數族裔,如北非阿拉伯人(穆斯林)、西非和中非黑人、東南亞裔等。據粗略估算,全法國大約有400多萬到600多萬穆斯林、300萬到500萬黑人以及15萬亞裔,若以此取折中數,則法國移民少數族裔約占全國人口的15%。

相較於其他面臨移民問題的西歐國家,法國移民問題的獨特性在於“高國家認同”與“高族群衝突”並存。

1.高國家認同。法國的主流民眾一般認為,移民對法國和法蘭西民族的認同和忠誠值得懷疑,直接的原因是他們不是正統的“法國人”。但事實上,在歐洲范圍來看,相較於其他國家,法國移民(尤其是北非穆斯林移民)對國家認同度、融合程度最高,對基督教和猶太教最為溫和,對極端伊斯蘭教最少同情,認為伊斯蘭與現代社會並無衝突,穆斯林精英群體也存在共識:伊斯蘭與現代西方國家的價值觀是相容的。

更為符合事實的看法是,北非移民及其后裔的認同是多重的。換句話說,他們對於故國、族群和宗教的認同並不影響對於法國的認同,兩者並非競爭關係。由關於法國移民故國/法國認同的調查情況看,就認同層次而言,法國移民的次單位層次(族群、宗教)的認同並不一定與單位層次(國家)的認同互斥,兩者可以相容;從認同趨勢看,法國移民作為少數民族群體,其內部認同情況非鐵板一塊,而是呈現出隨代際更替而對國家認同度越來越高的趨勢。

2.高族群衝突。法國的族群衝突目前主要以郊區的移民騷亂為表現形式。郊區騷亂是一種以移民為行動主體、以郊區為主要發生地、以與警察的對抗為肇始、以打砸搶燒為主要行為、發生在移民與國家或當地人之間的衝突。

法國移民騷亂大約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出現,規模有小有大:小的一般持續幾天;大的,如當代法國最為嚴重的一場騷亂——2005年巴黎騷亂,持續近3個月,蔓延至全國,被燒毀車輛9193輛,被問詢犯罪嫌疑人2921人,受傷警察56人。總的來說,移民騷亂呈現如下特點:一是發生頻率高,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大規模騷亂(33年中大騷亂的不完全統計就有31起);二是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如里昂、巴黎、圖盧茲、格勒諾布爾等)的郊區(如里昂的minguettes、vfinissieux和vaul~en-velin,巴黎的clichy sous-bois、villiers-e-bel等)。移民騷亂年復一年發生,防暴警察的力量不斷加強,但國家治理這一頑疾的能力卻逐漸衰弱。

(二)法國移民政策模式:共和模式

共和模式根植於法蘭西文明對於普遍主義哲學的推崇,是法國在少數人政治的問題上所采取的融入政策模式。這一模式的要點一是在於個體的公民身份(而不是群體的、社群的);二是在於公域內對不同於國族(nation)的語言、文化、歷史等的不承認。這一模式背后的邏輯是理性的普遍主義,即通過公民政治來融合法國人,不論是法蘭西人還是“異族”的法國公民。法國人對於國族的認識是國家中心主義的和同化主義的。因此,法國的公共政策並不基於民族、宗教身份而給予某一群體及其成員以任何特殊待遇。簡言之,所謂法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就是把他們和多數民族成員一樣對待,這背后是法國根深蒂固的自由主義和普遍主義觀念。

共和模式並非自法國大革命始就穩固確立,而是經歷了一番歷史演變,這體現在中央主義(雅各賓傳統)和地方主義(吉倫特傳統)的博弈上。雅各賓派是一種“統合性政治文化”,強調“大一統”原則;吉倫特派則是一種開放式的、傾向於“多樣性”的政治文化,但亦注意防止走到差異主義。在對國族的理解上,兩派的分野體現為:雅各賓派認為,國族是以公民身份而非其他任何屬性作為連接紐帶的共同體(不存在“差異”);而對於吉倫特派,國族是將所涉及地域的不同文化囊括在一起的公民總體(包含“差異”)。傳統上,法國也有關於“多樣性”的實施,但主要側重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實際上,共和模式是對全球備受推崇的“多樣性”的反動。在共和模式的強烈支援者雅各賓派看來,不論是盎格魯一薩克遜模式還是列寧模式,甚至是對差異主義十分警惕的吉倫特派,它們對群體權利和文化多元的開放態度都是在“族群化”弱勢群體,將本該關注“公民權”和“階級”的注意力轉移到弱勢群體的“民族(出身)”上。法國對共和模式的辯護主要有如下兩點。

一是雅各賓式的大一統,防止法蘭西民族“巴爾干化”。法國強調公民的國家認同,強調社會群體的一致性、同質性、一體化,對可能的分隔和分裂因素非常警惕。因此,法國長期以來對待民族問題的基本立足點是,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避免區分民族、語言、宗教等身份。出於對國家整合之考慮,差異在國家層次上並不存在。法國研究共和模式的專家多米尼克·什納貝就認為,公民和外國人有權在私域內保持他們自己的獨特性,但這不能成為某一特殊政治認同的基礎。

二是對平等的理解。法國憲法規定:“一個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共和國保證所有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論出身、種族、宗教信仰”。法國式的對於平等的理解是從一種“個體一公民”的角度,強調形式平等。套用前任法國總理德維爾潘2005年在美國訪問時的講話,“積極差別對待是從種族和民族的角度為一些人提供位置,這完全不符合機會平等②這一共和契約核心的哲學。不應是因某個種族或民族的成員而獲得(這些位置),應是因為通過自己的努力而應得的”。

2.共和模式與高國家認同

從古至今,不論是城邦國家、帝國,抑或民族國家,對於少數民族的隱憂在於他們對國家的忠誠與認同。而在當下法國的案例中,與人們的想象不同,移民少數族裔對國家具有高度認同,國家似無這種古老隱憂之虞。這是為什么呢?

筆者認為,共和模式的關鍵詞有兩個——一是公民,二是個體,共和模式“個體一公民權”的認同建構路徑有利於移民的同化,而這一建構路徑能夠達到這樣的政策效果在於其能實現四個“減少”:一是減少族裔身份對於移民通過獲得公民權(國籍)而成為國家一員的影響;二是減少個體和國家以外的第三方(如少數族裔精英)操控亞群體認同的可能性;三是利益與族群身份的脫鉤,以使認同固化的制度因素減少;四是以世俗化抑制宗教的影響,以減少其融入的阻礙。

第一個“減少”與公民權(國籍)的獲得直接相關:法國執行屬地原則,從制度上排除民族/血統對於國籍獲得的影響。法國偏重屬地原則帶來的結果是公民的邊界和民族成員的邊界不重合,法國公民不等於族群意義上的法蘭西人,法蘭西民族(國族)在事實上是多元種族、多元族群的。盡管法國國籍法在戰后幾經改革,而且呈現出嚴格化的趨勢,比如由最初的自然獲得變為18歲時通過宣誓、18歲為止沒有惡性犯罪紀錄等才能獲得,但總體而言相對寬鬆,出生在法國領土的移民后代往往都能夠獲得法國國籍,成為法國公民。與此相對照的是德國。由於德國實行族裔模式,偏重血統原則,大量土耳其移民可能歷經三代仍無法成為德國公民,而蘇聯解體后大量涌入德國的蘇東地區日耳曼人即刻就能獲得德國國籍。盡管2001年德國修改了國籍法,原先嚴苛的國籍法有所松動,但總體而言,德國的公民邊界與族群邊界大致吻合。

對於移民個體的認同建構而言,共和模式創造了一種良性循環:認同的來源是個體公民權,而共和模式對屬地原則的偏重,使國籍的獲得擺脫血緣、種族和民族因素,移民能夠較為容易地擁有公民權,在政治和法律權利意義上成為共同體的一員,這種聯系有助於減少移民的被拒斥和疏離感,產生認同感和歸屬感。

第二個“減少”,共和模式強調,認同的來源是基於公民的個體身份,而非某一少數族裔的成員身份,試圖抽掉個體國家之間的中間層次的行為體,從而在認同建構過程中削弱可能存在的第三方(如少數民族精英)的影響。公民個體直接效忠(民族)國家,從法律和政治意義而言,移民與國家的認同關係是簡單的兩方關係——“移民(個體)”與“國家”,沒有第三方。這樣,減少了少數族群精英利用制度渠道操縱族群民族主義的風險性。

第三個“減少”,是減少利益對於族群認同的影響。由於只承認作為公民存在的移民個體,法國移民政策只基於移民個體有相應的出入境控制政策和融入政策,這些政策都是行政管理性質和社會民生性質的,與移民是法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有關,與其所遭受的具體社會經濟問題——貧窮、教育水平落后、犯罪率高、就業率低等有關,而與移民個體本身屬於哪一族裔無關。因此,這種治理邏輯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盎格魯一薩克遜模式或列寧主義模式可能存在的由於利益(政策受惠)與族群身份掛鉤而造成的認同邊界固化。

第四個“減少”,是關於宗教,即對於有鮮明宗教特征的族群,如北非穆斯林移民,共和模式尤為強調世俗化這一共和國價值觀,試圖盡可能減少宗教對於認同建構的影響。法國對世俗化的執念之深,以致有人戲稱法國社會的宗教就是世俗主義。世俗化意味著:一方面,國家不介入宗教事務,比如,不為教堂、清真寺、佛寺以及神職人員的資金需要撥款;另一方面,宗教的信仰和實踐皆屬於私域之事,作為共和國公民必須分清私域和公域,“布卡”(burqa)和“尼卡”(niqab)等穆斯林罩袍作為明顯的宗教標志不應出現在公共場所。2001年9·11事件和2005年巴黎騷亂后,法國政府更強調世俗化是法國認同的一個重要部分,這集中表現在2011年開始實行穆斯林罩袍禁令上。值得指出的是,對世俗化的強調在近年來逐漸成為極右翼勢力利用的工具,在2012年的總統選舉中,極右翼政黨民族陣線(front national)強調世俗化是共和模式的核心,並提出世俗化是對抗穆斯林的有力武器,這在相當程度上引起了穆斯林移民的不滿和抵觸情緒。

3.共和模式與高族群衝突

移民問題之所以成為重要的問題,是因為它往往以暴力衝突的形式表達出來。法國移民少數族裔對國家的認同較高,而同時,移民衝突頻頻發生。這究竟為什么?筆者認為,原因在於:在共和模式的邏輯下,通過國家對移民少數族裔個體的有效同化,移民少數族裔朝向國家的認同問題得以解決;然而,反向地,在國家和主流社會對少數族裔的接納和認同問題上,卻出現很大的阻礙,共和模式對此束手無策。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阻礙正是共和模式產生出來的。

(一)淺層原因:族裔因素與居住格局

移民衝突爆發的導火索往往與民族(族裔)因素相關,而衝突的升級則與居住格局有關。族群衝突的微觀理論認為,族群認同是強大的動員工具,能在短時間內促使族群成員主要從價值理性(不排除工具理性)的角度參與表達反抗的活動。除了常規的少數族裔青年的新年燒車滋事,移民衝突爆發的直接原因大多是移民青少年在與警察的衝突對抗中受傷或者死亡,從而激起同一族群成員的憤怒,例如,2005年和2007年的巴黎騷亂、2010年格勒諾布爾騷亂、2012年亞眠騷亂等。

而衝突的升級往往與移民少數族裔高度聚集的居住格局直接相關。移民少數族裔多聚居在大城市郊區的廉租房社區,廉租房社區一直備受貧困、失業、犯罪的困擾,85%的移民騷亂發生於此,成為主流群體一般不會踏足的地區,形成事實上的“隔都”。衝突更易發生的地區具有失業率高和人口分布的族群隔離程度高兩個特點,騷亂一旦在一處爆發,就會迅速蔓延至整個圍繞著城市的郊區廉租房社區。2005年巴黎騷亂就是從這樣的地區蔓延至全國,乃至全歐洲的。

(二)深層原因:結構性歧視、大眾歧視與政治參與

移民少數族裔與代表國家力量的警察關係緊張,以及居住格局的集中,反映的是共和模式本身在激起移民少數族裔融入意愿的同時,又無力克服接納融入的人心障礙和結構性障礙。這是共和模式特性的一體兩面。所謂的障礙,集中體現在結構性歧視、大眾歧視、政治參與三個維度。

1.結構性歧視。在住房方面,移民一直感到被拒斥、被隔離,這與移民在郊區聚居的格局有很大關係。聚居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市場經濟下自由選擇的結果:移民基本屬於低收入的社會底層,只能選擇居住在政府興建的廉租房;另一方面,由於少數族裔移民在個人租房市場屢屢遭受歧視,往往只有本族房東愿意租房給少數族裔,因此加劇了某一族群移民的聚居。根據歐盟歐洲議會下屬的“反種族主義和不寬容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against racism and intolerance)2004年對法國的住房情況調查,法國適合低收入人群的住房緊缺,房屋出租者和中介對移民租房者存在歧視現象,移民租房困難。

在教育方面,由於法國高等教育分為兩個系統,一個是普通院校,另一個是精英院校,進入精英院校意味著今後會有較好的發展前景。但精英院校不僅學費昂貴,獎學金機會稀少,而且入學考試競爭激烈,往往需要在高中畢業后參加一至兩年的預科班才能在高考中脫穎而出,因此,教育資源較為缺乏的、家庭經濟狀況較差的移民家庭的孩子很難進入精英院校。事實上,許多郊區的移民青少年往往連高中都沒上完,輟學率非常高,即使免學費的公立大學也無法進入。移民群體,尤其是阿爾及利亞、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土耳其移民的高等學校入學率大多偏低。移民少數族裔青少年不能上學就只能找工作,可找工作又面臨困難和歧視,只好在郊區游手好閑,青少年犯罪由此滋生。如此惡性循環,進一步造成了族裔一社會階層的固化。

在就業方面,失業問題本身就是法國的一大痼疾,法國自2003年失業率就高達10%,此后一直保持這個水平,位居歐盟成員國前列,而移民的就業更加困難。從2003年到2009年,在郊區的和在市區的居民失業率大約相差9到11個百分點。當一國失業率達到10%時,就已屬於非常嚴重的失業狀況,而郊區移民的失業率基本在17%-20%之間,問題的嚴重程度、郊區治理的艱難可想而知。

共和模式在理論上否認少數族裔的群體權利,因而實踐中就缺乏對少數族裔的扶持政策。支援共和模式者對於美國所實施的“積極差別對待”(positive discrimination)措施多有批評,更不贊同列寧主義式的“補償論”邏輯。換句話說,共和模式強調的是形式平等而非實質平等,強調的是程式平等而非結果平等。因此,法國移民政策注重的是反(個體)歧視治理。然而,在自由市場條件下,個人教育水平有限、家庭掌握社會資本極少的移民少數族裔在就業市場屬於絕對的弱勢,這種弱勢部分地是社會經濟結構性不平等的結果,而共和模式邏輯下的移民政策事實上助長了這種結構性不平等。更何況,實際上即使移民少數族裔是在和能力類似的(旅裔意義上的)法國人競爭的情況下,也往往因為他們的出身、種族、民族、宗教等先天性因素而遭受主流社會民眾的歧視。

2.大眾歧視。法國對移民少數族裔作“去族群化”處理,但是移民個體所遇到的融入問題實際上往往與其屬於哪一族裔群體密切相關。

特別近二十來年,伊斯蘭恐懼症尤其嚴重。教育上,即便二代移民進入了高等院校,依然面臨著大量的歧視:在高等院校中,65%的歧視是基於族裔身份,這是歧視原因中占比例最高的。

在就業方面,移民遭受的歧視更為普遍。大衛·萊汀(david laitin)在2010年的研究中發現,對穆斯林的歧視在法國的就業市場的確存在:在相同背景下,穆斯林移民所能得到的面試機會比基督徒少2.5倍,工資也比基督徒要低。在另一項研究中,研究人員用虛構的名字寄出了2000份相同簡歷的工作申請信。結果表明,“thomas lecomte”和“guillaume dupont”這兩個傳統的法國名字在每19封申請信中就能得到1個面試機會。而“youssuf belka cem”和“karim brahimi”這兩個明顯的伊斯蘭名字在每54封申請信中才能得到1個面試機會。

住房上移民亦受歧視。除了亞裔移民外,其他族裔移民都遭受高於主流人群的歧視,其中受歧視最嚴重的族群是穆斯林移民:第一代移民中,阿爾及利亞、撒哈拉以南、摩洛哥和突尼斯的移民遭受的歧視遠高於移民平均水平,分列前三名;移民二、三代中,土耳其高居首位。

從族裔類別看,歐洲白人較少遭遇種族主義和歧視,遭受歧視較多的移民有著明顯的地域和種族特征——大多來自法國海外屬地和前殖民地的黑人、北非阿拉伯人和黃種人。以上三類人中,遭受種族主義經歷的人數比分別為49%、42%、33%;就遭受歧視的經歷而言,分別為39%、34%、22%;就不被認同為法國人而言,分別為41%、43%、44%。相比之下,三項數據歐洲白人僅為23%、12%、10%。除了歧視,法國民眾普遍對外來移民有較高程度的排斥。從20世紀80年代到本世紀前10年,認為移民太多的法國民眾比例基本上在55%-75%之間。總體來說,變化不大,法國民眾普遍認為移民太多。

相對其他模式而言,共和模式對於少數族裔移民的同化是比較有效的,但它恰恰忽視了同樣重要的一點:對多數人、對主流社會的文明多樣性的教育,這種忽視伴隨著法蘭西文明在面對曾經殖民過的移民群體的優越感,從而造成的后果是多數民族——法蘭西人對移民存在歧視,而且這種歧視是出於種族、民族和宗教,而非僅僅因為教育或家庭背景等更為階級性的因素。個體對移民,尤其是穆斯林移民的歧視整合眾意,為明目張膽宣揚種族主義和排外主義的極右翼政黨的存在提供了寬容的制度環境和輿論環境。

3.政治參與。在政治參與方面,移民缺乏有效的利益代表以及利益表達的制度內渠道。在2002年的法國總統選舉中,極右翼政黨民族陣線首輪選舉就擊敗了傾向於移民的左翼政黨——社會黨,成為支援率第二高的政黨,震驚全法國。二戰后相當一段長的時間里,一般是左右政黨輪換,沒有極右翼政黨發揮的舞臺,這次反超意味著宣揚種族主義和排外主義的極右翼政治勢力得到了超乎預料的民眾支援。與此同時,頻發的移民騷亂進一步加劇了法國主流社會對少數族裔移民的排斥,由此形成“移民融入受阻(結構性歧視和民眾歧視)-移民衝突-主流民眾排外-極右翼政黨崛起-移民融入受阻-移民衝突-主流民眾更排外-極右翼更受支援”的惡性循環。

主流社會的政黨政治於改變移民的政治劣勢無補,那么移民群體自身呢?與美國20世紀60年代民權運動類似的法國80年代的“黃油運動”肇始於對馬格里布移民的種族主義歧視,是一場爭民權、反種族歧視的全國性運動。從此,移民少數族裔精英逐漸在地方和國家層次的政治系統中嶄露頭角,在法國政治的精英階層有一定的融人。然而,從人口比例上說,少數族裔政治精英依然太少,移民仍沒有足夠的話語權。以2011年為例,國民議會中555名來自法國大陸的議員中僅有1名黑人;在上議院中,非洲裔少數族裔議員與總議員數的比例是3:312。

即便移民政治精英大量增加,其代表程度仍有不足之虞。移民政治精英與大量貧苦郊區青年已處於兩個不同的階級,前者進入精英階級掌握資源,而后者仍在貧窮和被疏離的苦海中掙扎。精英統治是法國共和政治傳統的內涵之一,某種意義上,國家有意識地提拔一些移民后裔,這與帝國時期在殖民地選拔當地人進入官僚體系實施治理有邏輯和思路上的延續關係。

在移民政治團體方面,與美國不同的是,法國沒有為少數族裔權益和寬鬆的移民政策游說的壓力集團,政治上的“失語”較為嚴重。相比而言,猶太人受到“壓制”較少,在體制中其利益表達的觸角能伸到國家最高層。不過,一些移民團體開始以地方力量的方式結社、組織政治力量,尤其是伊斯蘭政治力量,例如,在里昂郊區有“青年穆斯林聯合會”。這些團體多呼吁地方民主的建設,其發展推動了伊斯蘭政治力量作為社群主義式的政治勢力在法國的發展。但部分地方穆斯林政治精英的崛起逐漸對原先世俗化政治的訴求有所改變,例如tabligh-1jamaat、salafists等原教旨主義社團對諸如2005年巴黎騷亂等衝突事件持支援態度。因此,地方移民政治團體在制度渠道內表達政治訴求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某些團體很可能會促使而不是阻止移民騷亂的重復發生。

4.對共和模式的評價

(一)共和模式的困境

在共和模式“去族群化”的政策指導下,為何移民少數族裔問題的治理呈現出“高國家認同、高族群衝突”?

“去族群化”的政策模式有助於國家對於少數族裔公民個體的同化,從而提高后者對前者的認同。共和模式排除血統對成為共同體成員的阻礙,減少其他融合模式常有的社群主義式的精英中間層的影響,消解利益對於族群認同邊界可能的固化作用,直接通過公民權(國籍)的屬地原則建立起移民個體與國家的關係;國家也通過將普遍主義這一共和國家價值觀核心神聖化、意識形態化和政治正確化,能動地建構移民的認同。由此,共和模式較有效地同化移民個體。

然而,認同是一個己方與他方共同建構的產物,族群的邊界固然有自我屬性的維度,但更重要的是他者對於自己的劃定。共和模式“去族群化”政策邏輯的最大危險在於這一理念下的雙重歧視和政治訴求表達的障礙。共和模式對形式平等的強調和對實質平等的拒絕,使政策無力解決由於制度無視結構性不平等而產生的接納移民個體的結構障礙;忽視對主流社會和民眾的文明多樣性的教育,難以調整主流民眾殖民時代遺留的價值優越感和文明等級觀,從而無力解決由此產生的人心障礙。此外,政黨政治和政治參與都無法讓移民在政治秩序內進行有效的利益表達,加劇了問題的嚴重性:一方面,大眾歧視為極右翼政黨的壯大提供了溫床,而后者進一步煽動主流民眾排外情緒,形成惡性循環;另一方面,結構性歧視使移民的社會資源的掌握處於恒久劣勢,移民群體缺乏有效和有力的利益代表力量(代理人和壓力團體),從而造成制度內的“失語”。最終,街頭運動成為弱者在制度外表達利益訴求的武器。

(二)共和模式困境的原因

當今世界,從平等原則出發的民族政策大抵可分為兩類:一種是忽略社會成員的族群身份差異,給予同樣待遇,維護公民身份的平等關係;另一種是重視結構性不平等,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少數民族給予優惠待遇。這兩類民族政策基於不同的理論假設,各有各的困境和政策代價。本文以法國共和模式為案例,展示了第一類政策的困境。筆者認為,造成共和模式困境的原因在於,其以“公民一個體”政策模式有效同化移民個體,而同時又因為這一模式加劇了移民個體融入的障礙。其根本的問題在於共和模式對核心概念——“平等”的理解。

1.形式平等無法解決少數族裔的融入問題。平等是共和主義的核心,共和國的公民身份就帶有平等的意思。在共和模式的邏輯體系中,“不論種族、民族、宗教、性別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平等是基於個體公民權利的形式平等,強調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對形式平等的強調是必要的。一方面,“只有充分保障這種(筆者注:基於個人的公民)權利,才能為社會團結提供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與制度基礎”;另一方面,這種平等首先強調的是非歧視性(而現實情況是對移民少數族裔的歧視仍然困擾著法國社會),平等對待、程式正義和權利平等這些形式平等的內在特征對於移民少數族裔個體有著重要意義,對個體平等權的捍衛具有某種意義的解放性。基於此,國家確有基於公民平等權實行的反(個體)歧視治理的義務,但這在法國成效有限。以2004年法國成立的反歧視與促平等高級公署(halde)為例,其雖取得一定成果,但問題不少:權力的行使非常有限;控訴申請很多,但能最終處理並加以解決的很少;只能解決直接歧視,無法解決間接歧視等等。當下普遍存在的對移民的歧視本身就反映了反歧視治理的不盡如人意。

在筆者看來,共和模式實施反歧視治理成效有限的根本原因在於,少數民族個體不平等實質上主要地產生於社會性和結構性的宏觀條件,“去族群化”的平等無力解決真正的不平等問題。

對少數民族基於個體公民權的單向度的關注忽略了“他者”即多數人的社會心態。共和模式的“普遍主義”的實質是一元化哲學,與多元化是對立的。因此,共和模式強調移民個體融入法蘭西的一元文化,其所預設的融人只是少數族裔的單方融入,忽視了接納方主流社會接納移民融入所需要的多元心態(而這種對多樣性的接受態度也許更為重要)。這造成了法國嚴苛的伊斯蘭罩袍禁令的出臺,以及在教育、就業和住房等領域普遍存在的、基於族裔和宗教的歧視,而近乎“失語”的移民政治力量難以在短時間內改變這一狀況。在多數人的這種社會心態下,針對少數人個體融入而實行的反歧視治理,其效果之微弱是可以想見的。

2.結構性障礙的問題。即便解決了多數人心態的人心障礙問題,還需要討論個體的能力平等和機會平等問題。現實社會中,不同個體問的起點實際上是不平等的,形式平等無法解決這一問題,而是傾向於制造一種平等的幻覺,任經濟、法律、政治和社會的結構性差異在其中生長。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提出,個體只有具備了基本的能力,例如,教育、醫療等,才能實現機會的平等。在法國,住在郊區的移民少數族裔輟學率偏高,高等院校入學率偏低(例如土耳其移民僅有25%),即使入學,在精英院校就讀的少之又少,在普通院校就讀的又面臨歧視,共和模式導致的族裔性顯著的教育劣勢直接影響了能力平等實現的效度。

即便解決了作為機會平等初始條件的能力平等,還有機會平等問題。長久以來,機會平等在法國被視為一種對起點的預設而非對結果的預期。即使法國政府為應對2005年巴黎騷亂凸顯的不平等問題出臺2006-396號《機會平等法》,成立“國家促進社會團結與機會平等處”(acse)等,這些改革的嘗試並沒有針對族裔的機會平等措施,而僅通過區域(郊區)、年齡(青少年)等標簽試圖觸及騷亂的主要人群。實際上,機會平等雖然比形式平等往實質平等的方向邁出了一步,帶有分配正義的色彩,但本質上依然是個體自由主義意義上的平等,疏於思考機會不平等背后的權力和資源不平等是先天所致,還是后天自由競爭的結果,即“境況”和“選擇”的分野。

其次,即使共和模式實行針對族裔的機會平等政策,依然還有差異的平等需要關注,具體來說,就是區分“境況”不平等和“選擇”不平等。以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威爾·金里卡(will kymlicka)、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義者反對自由至上主義者認為的所有不平等是自由競爭的結果,提出應細分出“境況”不平等和“選擇”不平等,即他們僅承認基於后天個體“選擇”而產生的不平等,認為基於自然資質和社會環境等“境況”產生的不平等需要政策的糾正。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差異原則,主張在社會經濟利益上應最關懷最不利者,強調補償原則的一些考慮:“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於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境況的不平等則並非出於個體后天的能動性,而是出於先天的民族、歷史、社會資源、社會資本等方面的因素:民族國家的國家化以多數民族為基準,少數民族相對於多數民族的“劣勢”也因此被制造出來,其在語言、宗教、文化等方面往往需與國家和主流社會妥協,甚至作出相當犧牲。因此,國家無視差異的、表面上公正、所謂價值中立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法國移民少數族裔有外在於自身的、源於社會結構和歷史話語的劣勢,這種不平等應通過以分配性正義或者補償性正義為理念的制度手段進行糾正。此外,羅爾斯還認為,差異原則提供了對博愛原則的解釋,因為差異原則的最大化最小值(maximin)所包含的意義是與博愛原則相對應的。“程式主義的……政治哲學無法把握平等或正義問題所內含的情感性”,在筆者看來,差異原則以一種道義平等的面孔與法蘭西共和價值觀中的“博愛”相暗合。

再次,從更為激進的意義上說,還有結果平等的維度。實際上,羅爾斯提出的差異原則比起機會平等在光譜上往左移了一步,以境況的平等問題限制了但並非取消結果不平等。結果平等的措施包括盎格魯-撤克遜國家的積極歧視、平權行動,以及列寧模式邏輯下的一系列民族自治和優惠政策。顯然,結果平等對於共和模式來說實在是過於遙遠的目標。

沿著平等的光譜,從形式平等,到能力平等、機會平等、差異原則(對境況不平等的糾正)再到結果平等,在族群、移民問題上,國家政策是否只能取其一?實際上,更大的平等在於對各種平等進行更充分、更恰當的再平衡,平等的問題是個建立一種使平等或不平等之間相互補償的有效系統問題。從這個意義上,筆者以為,法國的移民政策可以在其國家的政治與文化傳統的接受范圍內,將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結合起來,將個體的公民平等權和少數群體對尊嚴的平等要求結合起來。

(三)共和模式的趨勢

全球化、地區一體化正在深刻地改變民族國家的獨特性,包括經濟治理、民族文化、價值觀和對世界的理解,沒有一個國家能夠保持純粹的國家模式。共和模式在全球和地區兩方面影響下顯現出如下兩種趨勢。

第一個趨勢是法國、英國和美國等國的移民政策出現趨同,共和模式開始受到盎格魯一薩克遜模式的影響,對一元化的堅持有所松動。多元文化主義開始滲透共和模式,這表現在地方層面移民群體的政治適應上,以及薩科齊政府做了暗含積極差別對待因素的移民政策的技術性調整。

第二個趨勢是法國移民政策日益受到歐盟的掣肘。一是移民出入境控制方面,成員國難以自主做出關於非法移民和難民的行政決策,往往受到歐盟層面如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影響,法國亦是如此,但其反應稍顯強硬,這從2010年夏至今法國不顧歐盟反對持續驅逐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籍羅姆人可見一斑。二是移民融入方面,由於歐盟法對國家法的滲透,成員國相關法律的出臺和施行受歐盟法的影響。比如,根據《阿姆斯特丹條約》第13條對反歧視的強調,2000年歐盟出臺指令,限期要求各成員國建立類似於英國的種族平等委員會(commission for racial equality)的反歧視獨立機構,因此法國政府於2004年12月通過2004-1486號法案,成立反歧視與促平等高級公署(halde)。

5.結論

共和模式脫胎於法國大革命的共和國價值觀,是法國歷史和政治傳統的產物。法國依據自身傳統,在處理少數民族的問題上采取共和模式。對此,法國一直頗有理論和制度模式方面的自信。

然而,隨著人種、宗教、語言、文化迥異的移民少數族裔群體在民族國家的人口版圖中變得越來越重要,共和模式的通過“同一化”達致統一的既往路徑漸顯吃力。而在理論和話語上,曾幾何時,法蘭西共和國在《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高呼的個體平等權被視為唯一的超越性價值,如今卻面臨著來自“承認的政治”、多元文化主義、自由平等主義等的挑戰。

共和模式以無視族群和文化差異的公民平等理念同化少數民族個體,但同時,其形式平等的理念無法應對來自關於多樣性的話語和現實的變化,因排斥實質平等而忽視結構性歧視,缺乏對多數民族的文明多樣性教育,無視少數群體政治表達的乏力,從而生產出族群衝突。“去族群化”的同化主義路徑導致“高國家認同、高族群衝突”,這是共和模式一枚硬幣的兩面,作為民族國家建構手段的共和模式難以克服其內在困境。(注釋略)

    文章來源:《國關國政學人》公眾號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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