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光董座:農委會綠能用地規範 與政府能源轉型政策脫節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 2017-07-07 16:04
行政院農委會近日修正的條文中規定,地層下陷等不利農耕的用地,其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座落農業用地面積的 70%,對此,新日光 (3576-TW) 董事長兼執行長洪傳獻今 (7) 日表示,農委會此舉顯示其思考並未與政府的綠能政策同步,建議將比重提高至九成。
農委會於 6 月 28 日公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條文,其中,第 30 條規定,若是在地層下陷地區、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公告的汙染控制場址,以及汙染整治場址或汙染管制區等不利農耕的土地,其申請的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座落之農地面積的 70%。
洪傳獻認為,農委會並沒有從政府的能源轉型政策角度思考,這項規定顯示其他部會的相關決策,只站在單一部會的角度去思考,並未與政府的綠能政策同步。
他表示,既然不利耕作的土地是相對荒廢的農地,何必有那麼多限制,何必規範只能使用多少的土地面積。
新日光指出,此條文規定會對太陽能電站的建置帶來負面影響,若要建置 20GW(十億瓦) 的太陽能電站,需耗用將近 2 倍的國土面積,另外,建置成本提高可能使電價調漲,而投資報酬率太低,則可能導致沒有人願意投資,進一步使綠能政策目標難以達成。
新日光認為,應解除 70% 的限制,或提高比例至 90%,且不應將維護通道計入設施面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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