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升:智慧財產法院對本公司控告怡利電子著作權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3 12: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民著訴字第6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升公司”)
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於智慧財產法院(簡稱”智財法院”)對怡利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怡利公司”)提起違反著作權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主張怡利公司所生產製造的胎壓感測器及燒錄工具侵害為升公司所擁有的
機器碼程式著作權,並請求賠償損害。智財法院於105年3月29日判決怡利公司
及相關人員應連帶給付為升公司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登報道歉。
6.處理過程:因本公司原提起訴訟主張怡利公司應賠償新臺幣4.15億元,如怡利
公司繼續上訴,本公司將主張怡利公司應賠償本公司原主張之金額,後續本公
司將委請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依實際狀況進行主張及上訴,以維護本公司
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請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依後續狀況進行主張
及上訴,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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