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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網/為何318、323判決不同?因違反這幾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1 08:12


太陽花學運 323 占領行政院案,10 日一審判決出爐,21 名被告中魏揚等 10 人被判無罪,陳建斌等 11 人被判有罪,其中有 2 人提出「抵抗權」,但合議庭認為還有其他可以救濟的管道,因此不構成行使的「抵抗權」條件。而同樣因太陽花學運衍生出的 318 占領立法院案,北院因「公民不服從」等理由,判決林飛帆等 22 人全部無罪,但為何 2 起案件北院會給出 2 種不同的結果呢?

318 占領立法院案中,林飛帆等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起訴,日前一審出爐時,北院曾表示,林飛帆等人提出「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經蒐集資料再綜合國內外學說之下,認為本案是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有正當事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因此判決 22 人全部無罪。


而當時北院也列出「公民不服從」權利必須符合七項要件,包括「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此次 323 占領行政院案中,魏揚等 21 名被告也有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起訴,其中煽惑他人犯罪部分被判無罪,而妨害公務部分則有 8 人被判有罪,從北院的判決書羅列 8 人犯罪事實來看,就可以清楚得知當中不少人以暴力方式阻擋警方、破壞拒馬,還有人持棉被以蓋布袋方式罩住員警頭部施暴,這就違反了「公民不服從」中「非暴力行為」。

另外,涉犯毀損罪的許姓及李姓被告,主張自己是行使「抵抗權」,北院審理後認為不符「抵抗權」要件,判決書中也指出 2 名被告認為服貿協議程序不當、黑箱作業,但「服貿協議確為馬政府未經授權而私與中國暗中簽訂?」「立委確有權限得以就服貿協議進行逐條審議?」「如未經立法院逐條審議,而經宣布視為審查送院存查等行為,是否確已侵害民主憲政之秩序?」北院認為這些部分都還有討論餘地。

而且許姓、李姓被告及抗議群眾當日侵入行政院的行為,是否已無其他救濟方法所進行的最後手段,這部分北院也抱持著疑問,並指出應可透過大法官釋憲程序處理爭議,「當體制內尚有中立途徑得以解決紛爭或救濟」,有需要以非法抗爭並以違法行為達到目的嗎?這也不符合「公民不服從」當中的「必要性原則」。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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