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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3/06
2.公司名稱: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台股代號:6244)董事會通過設立百分之百全資子公司,
主要營業內容為太陽能系統開發,並聘任劉肇昕先生為新設子公司總經理,
於子公司旗下再成立電廠營運的項目公司,預計先成立資本額為新台幣伍佰
萬元的項目公司,以因應茂迪在系統業務的發展需要。
茂迪積極響應當前政府對綠色能源的大力支持,逐步拓展下游的業務,去年
下半年以來,在太陽能電力系統的接案量明顯增加,茂迪的廠房也規畫逐步
全面採用太陽能屋頂。為了管理的需要以及持續深化系統業務,本次董事會
通過成立全資子公司進行系統開發業務,並在旗下依據業務類型分別設立項
目公司。未來可以作為茂迪太陽能電池與模組的出海口,積極帶動相關業務
的成長。新聘任之該子公司總經理劉肇昕先生曾服務於環華能源開發公司擔
任資深副總經理、環華投資控股公司擔任資深副總經理、新宇能源公司業務
及財務副總經理等,茂迪期望藉助其豐富的資歷管理新事業,帶動電力系統
的業務成長。
茂迪在EPC的發展相當早,團隊擁有自行設計的能力,再加上深耕多年的電池
產品,發電效率品質有保證。由於太陽能電廠維運需達20多年,茂迪以穩健
經營的風格,讓客戶對電廠日後的維護保證更有信心。未來的業務規劃,茂迪
要從電池製造擴展到系統應用,也希望能夠與有心耕耘太陽能電廠的業者共同
經營項目公司,為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打拼。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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