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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訊利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0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

定之特定投資人或依照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所訂之特定

人為限。

(1)應募人屬內部人或關係人:

(A)楊貝容本公司監察人

(2)應募人屬特定人及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度不超過30,000,000股,並自股東常會決議

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之,第一次預計30,000,000股,若第一次未募集

完成,則於第二次募集,全數以不超過普通股3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度不超過3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依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且為保障股東權

益,擬訂定之私募價格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1)應募人屬內部人或關係人:

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訂定之。

(2)應募人屬特定人及策略性投資人:

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訂定之。

(3)參考價格先以106年3月2日為定價日依上述二基準試算「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為新台幣10.20元,

前三個營業日收盤均價為新台幣9.53元,前五個營業日收盤均價為新台幣9.32元及

「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為6.86元,預估無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之情事,推估參考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20元,私募價

格暫訂為每股新台幣8.16元。

(4)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在不違反上開原則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

當時市場狀況及在符合上述規定為依據下訂定之

(5)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及合理性:

依本公司近日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收盤價多未超過面額且公司因累積虧損致淨值

低於股票面額,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係屬合理。

(6)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將來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將視未來公司

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1)私募資金用途:預計二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拓展業務使用。

(2)預計達成效益:預計二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強化公司營運及提升整體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需充實營運資金,因連續兩年均為虧損情形,依

公司法第270條所列不得公開發行新股,雖同條提及因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

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不在此限。惟考量公司近年度虧損情形較難獲取市場

青睞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

股權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

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

行賣出。本公司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

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

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私募普通股案之發行價格(除私募訂價成數外)、發行條件、發行辦法及其他事

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擬併提請

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本私募案業由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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