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賞櫻團重大車禍〉非年節運輸需求 客運業須遵守7休1規範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7-02-14 21:32
國道 5 號賞櫻團遊覽車在國道翻覆造成重大傷亡事件,外界質疑是該行業排除勞基法第 36 條,連續工作 6 日就必須休假 1 日的規定,也就是俗稱的「7 休 1」。勞動部對此表示,賞櫻團遊覽車國道翻覆案,非遇有假日運輸的必要性,更非基於公眾生活便利需求,因此必須遵守連續工作 6 日就必須休假 1 日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
勞動部表示,承載旅客的運輸業僅遇年節等特殊情況,基於公眾生活便利才能在 2 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例假。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令釋所允許的 3 類特殊情形如下:
(1)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2)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 (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3)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 6 日之必要。以上 3 例外,僅限於短期性或特殊性狀況,且應依所定程序與勞工協商,始得調整例假。
勞動部指出,承載旅客的運輸業,仍應符合上開令釋要件,且雇主除應於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外,其例假調整,仍限於 2 週期內,間隔仍不得超過 12 日。
此外,一旦例假調整實施期間,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時,可隨時終止例假調整,並回復原定例假,也就是每 6 日休假 1 日的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如未有該令釋所允例外要件,使勞工連續工作逾 6 日,仍應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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