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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2/07
2.發生緣由:
一、依據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二、本公司經財政部證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11月18日(八八)
台財證(一)第九八○七八號函准予公開發行,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證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之規定及105/12/16董事會決議通過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作業,
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相關事宜。
三、茲將本公司辦理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相關作業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份,計普通股
(二)換發新股比例為1:1,即舊股票1股換發新股票1股。換發之新股
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三)本公司自本次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開始,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
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股票;且自轉換日起,舊實體股票不
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四)本次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如下:
(1)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6年02月17日。
(2)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106年02月18日至106年02月22日止。
(3)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106年02月22日。
(4)無實體股票開始換發日:106年03月08日起受理股票換發。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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