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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專法草案3大調整 業者仍不滿足 續爭取5大面向鬆綁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1-24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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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李瑞倉(中)主持「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座談會。(鉅亨網記者陳慧菱攝)

金管會今 (24) 日召開第二場「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座談會,儘管草案進行 3 大調整,業者仍積極爭取 5 大面向能再鬆綁,尤其是承作銀行、券商業務時,資本額門檻不必比照現行法規的 100 億元、20 億元,也就是「分級管理」,對此,主委李瑞倉表示,可以再研究,但一致監理標準的社會成本較低。

金管會本次會議參酌與會意見,以及實驗條例兼顧創新及消費者目的,對草案進行三大調整,包含:一、審查會議的申請人出席、審查會議成員的迴避及保密等事項;二、實驗期間延長至 1 年;三、增加實驗結束後的相關輔導及增加實驗價值的誘因措施。


但是與會業者還是有許多「建言」,主要問題聚焦在:拉高主管機關到行政院層級的金融科技發展單位、金融法規負面表列、創新發展與監理並重、爭取分級管理以降低辦理金融業務資本門檻、實驗完成後的試營運空窗期等 5 大面向,希望能再鬆綁。

其中,業者爭取分級管理,也就是承作銀行、證券商業務時,資本額門檻不必比照現行法規的 100 億元、20 億元,李瑞倉回應,這部分可以再研究,不過,目前比較傾向可以與金融業結合,這樣社會成本比較低、風險也比較低。

而主管機關拉高層級部分,金管會表示,依行政院的部會分工,金融科技發展屬金管會職責,金管會將會與相關部會一起推動。

金融法規負面表列問題,金管會表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是以涉及特許金融業務為限,若未涉特許金融業務,不用依實驗條例草案申請辦理實驗。

創新發展與監理並重部分,金管會表示,該條例草案提供實驗管道,而不是業務經營前的試辦屬性,實驗完成後,金管會須就具有創新性及可行性,並兼顧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消費者權益,檢討調整相關監理法令或措施。

金管會強調,過去一向致力推動各項金融發展政策,同時亦會適時檢討法規,於兼顧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規劃妥適的監理制度。

此外,有關業者關切實驗完成後與法規修正前的空窗期部分,金管會表示,將儘量縮短可能的空窗期,甚至不必等到業者實驗完成後,再推動法規修改。

李瑞倉強調,金管會將就今天與會意見納入專法中,之後很快送進行政院,力拚金融科技專法在立法院下會期列入優先推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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