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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違反洗錢防制法 金管會開鍘180萬元罰鍰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1-2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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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今 (24) 日表示,有民眾使用信用卡刷超過 50 萬元以上金額,到彰銀 (2801-TW) 分行臨櫃用現金繳納信用卡費,但彰銀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申報,違反洗錢防制規定,因此,依法對彰銀核處新台幣 180 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2016 年間對彰銀辦理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專案檢查時發現,彰銀在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2 月間,沒有遵循洗錢防制法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申報,其中包括彰銀符合洗錢防制法申報條件的交易,有未登錄電腦大額資料庫或誤刪資料,導致未申規定申報,未申報筆數不到 10 筆。


另外,信用卡客戶繳納信用卡款項超過 50 萬元交易者,依規定要申報,而彰銀雖有確認客戶身分,以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但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且統計下來,未依規定申報的筆數有 10 幾筆。

金管會強調,彰銀未依規定申報,主要是「操作的失誤」,在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之下,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3 項核處彰銀罰鍰新台幣 180 萬元,同時,要求彰銀加強行員教育訓練,強化法令遵循,改善申報制度及電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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