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人壽三明中支存財務不真實等2問題 被福建保監會罰15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05 14:10
新華人壽保險公司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中國保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發布通告稱,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存在財務不真實、唆使和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等違法行為。故福建保監局決定對新華人壽三明中支予以警告,並處以14.6萬元罰款;對時任培訓部負責人谷穎鑌予以警告,並處以4000元罰款。
公告顯示,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福建保監會對新華人壽三明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新華人壽三明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新華人壽三明中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福建保監會調查,新華人壽三明中支在2015年的經營活動中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財務不真實
新華人壽三明中支在編號為100002502等17份財務憑證中分別列支業務宣傳費19385元、印刷費14100元、郵電費13872元、公雜費13303元、業務招待費11997元、差旅費6512元、會議費2000元,總金額共計81169元,上述憑證列支的經濟事項與實際支出情況不符。
二、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新華人壽三明中支2015年7月28日召開的培訓對象為代理人的主管培訓班材料中,使用的《新後保險備受關注,頻繁利好資訊印證行業美好未來》課件,簡單把保險等同於銀行存款進行加減計算。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此外,福建保監局稱,谷穎鑌作為該公司時任培訓部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公告顯示,新華人壽三明中支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福建保監會決定對新華人壽三明中支處以14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新華人壽三明中支上述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9年版)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福建保監會決定對新華人壽三明中支予以警告,並處以6000元罰款。
綜上,福建保監局決定對新華人壽三明中支予以警告,並處以14.6萬元罰款。
此外,公告還稱,新華人壽三明中支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9年版)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福建保監局決定對谷穎鑌予以警告,並處以4000元罰款。
最後,福建保監局表示,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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