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金:代子公司國泰人壽公告處分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種特別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9 19:00
第二條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一、有價證券名稱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種特別股
二、發行總額
該特別股發行總股數以壹億股為上限,每股面額
新台幣壹拾元,並授權發行公司董事會依實際需要
以一次或分次發行。該特別股之發行價格訂為每股
新台幣貳拾元。
三、發行期間
自該特別股發行日起,發行期間七年。自發行日起
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發行公司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按發行價格
,收回一部份或全部仍發行在外之該特別股。
發行日定義為本特別股增資基準日。
四、本特別股股息及發放方式
該特別股股息年率為百分之三點三五,按實際發行
價格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發放年度決算
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
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股息
之發放於每年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承認會計表冊後,
由發行公司董事會訂定分派之除息基準日。
若因付息或依發行辦法規定辦理該特別股收回,致
使該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
時,應遞延該特別股股息之支付,所遞延支付之股
息不另予加計利息。該特別股不得轉換為普通股。
2.事實發生日:105/12/19~105/12/19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數量: 以50,000,000股為上限
(2)每單位價格: 每股不超過新台幣20元
(3)交易總金額: 新台幣10億元為上限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不適用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據該特別股發行辦法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據該特別股發行辦法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數量: 0股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金額: 0元
持股比例:不適用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不適用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取得滿五年按該特別股發行辦法提前贖回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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