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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金融債券證交稅 續停徵10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6 16:53


證券交易稅條例從民國九十九年元旦起,暫停徵收公司債和金融債券的證交稅七年,今年年底屆滿,政府考量景氣還沒有明顯回溫,加上債券市場處在低利狀態,因此決定延長停徵時間十年,時間到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年底,這項修法今天(16 號)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戎華儀報導)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民國 99 年元旦起暫停徵公司債和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 7 年,停徵期限到今年年底屆滿。財政部在修法說明中表示,我國債券市場還處在低利狀態,若恢復對公司債和金融債券課徵證交稅,恐影響企業籌資和經濟發展,因此決定繼續停徵 10 年。

至於主要投資債券為主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債券 ETF)的證交稅,財政部也決定修法繼續暫停徵收 10 年,投資標的限於國內外政府公司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時間一樣到民國 115 年底,財政部希望藉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穩定性和流動性,有助於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

金管會對於這項修法也表示支持,希望可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債券市場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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