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本公司與宋健民先生就「系爭4件專利」民事訴訟獲得智慧 財產法院勝訴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4 21: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12號。
4.事實發生日:105/11/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5年11月14日查詢司法院裁判主文公告內容,確認本公司獲得智慧財產法院
勝訴判決,命宋健民先生將「系爭4件專利」移轉登記予本公司,且不得為處分、設定
負擔、授權或為任何變更,並命宋健民賠償本公司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之其餘求償金額則為法院駁回。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並於收受判決書後就本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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