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雄專欄】租約到期,房東不注意會後悔的三件事
蔡志雄 2016-10-27 14:12
房東好當嗎?不少人寧可把房子空在那兒養蚊子,除了嫌當房東麻煩,還擔心一堆,害怕房客不繳房貸,破壞房屋,甚至想不開房子一下就變成凶宅。其實,每件事情都存在風險,不去進行就完全不會發生風險這是比較消極的做法,倒不如弄清楚當房東每個環節應該要注意的事項,變成一套 SOP 按表操課,自然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
多數房東可能只把重點放在簽約的時候,以為只要簽訂一個清楚的租約就可以確保萬無一失,殊不知當租約到期,如果沒有仔細處理解約或重新簽約,可能衍生變成不定期租約,或者與房客間因為押金返還問題產生爭議。人家說有始有終,除了一開始簽訂的租約外,租約到期一定要注意這三件事:
一、提前一個月確認是否續租:
租約到期,如果房客不打算續租,必須在到期日時將房屋清空返還房東,房東後續要安排找新房客,如果房客打算續租,必須重新簽約,房東要準備簽約事宜,都有準備工作要進行,所以不適宜等到租約即將屆滿才與房客確認,應該要及早聯繫。可以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先行與房客確認是否續租,通常可以順利與房客取得聯繫,碰到少數房客故意避不見面的狀況一定要注意,萬一拖過租約期限,極有可能變成不定期租約,這個時候房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告知房客租約到期將不續租,通知房客於租約到期時出面處理返還房屋事宜,就可以避免變成不定期租約之狀況。
二、續租一定要重新簽訂租約:
房客到期續租,一定要重新簽約,否則一旦變成不定期租約,房東就不能片面終止租約,必須要有符合土地法規定的情形,包括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者房客有違約之情況才能收回房屋,如此將對房東構成限制,那可就成了「請神容易送神難」了,不排除房東必須給付房客一筆搬遷費才能解決。所謂重新簽約,一定要重新簽訂一份完整的租約,不建議只在原合約上加註續約,因為通常便宜行事,雙方並未在加註上簽名、用印,而加註又僅有一方之筆跡,容易衍生糾紛。
三、不續租返還押金要簽收據:
房客於簽約時交付房東二個月押金會於租約中明確載明,按月給付房東租金通常用匯款之方式亦有憑證,但是租約到期當房客不續租時,房東將押金返還房客,因為房東並無房客之銀行帳號,而且牽涉返還房屋現場點交時可能有損害賠償及水、電使用費扣除等問題,通常房東是帶現金到現場,等房客將鑰匙返還同時,將餘額返還房客。有款項交付一定要簽收留下憑證,以免事後產生爭議,建議可以採用二種方式,一個請房客在屆期之租約上親筆簽立收受多少金額並簽名,另一個方式則是房東另行準備收據,由房客填上金額並簽名。
租約到期,一定要妥善處理這三件事,避免糾紛發生,房東自然可以輕鬆收租,快樂享受被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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