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開科技:公告同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同開二,代碼:30182)於105年11月20日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30 17:41
事實發生日起始日 : 20161120
事實發生日終止日 : 20161120
發生緣由 : 依同開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因應措施 :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02%。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11月20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5年10月21日至105年11月20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B1樓)。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5年10月21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原截止日為105年11月20日,遇假日提前至105年11月18日)之前一營業日(105年11月17日)止(逾期恕不受理),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現行已流通在外證券總額 : 0
受影響之證券種類 : 轉(交)換公司債
受影響之證券期別 : 2
受影響之證券券別 :
對債權人之可能影響 :
其他應敘明事項 : (一)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統一於105年11月25日依集保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帳號採匯款方式給付(匯費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二)債券賣回利息所得之相關稅賦及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說明: 1.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1)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2)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2.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20,000 元者,不扣取補充保險費;新台幣20,000 元以上者,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告類型 : 債券行使賣回權
債券代碼 : 30182
票面利率 : 0.000000
本次利率重設日期 : 0
下次利率重設日期 : 0
債息對照表 :
本月底發行餘額 : 0
本月發行餘額變動日期 : 0
償還本金金額 : 0
付息 : 0
下櫃日期 : 0
評等種類 :
評等機構 :
信用評等等級 :
評等日期 : 0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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