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產業信托以富豪產業信托之基金單位方式支付基本費用予富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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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宣布,產業信托管理人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取按每個基金單位港幣2.103元之價格(即市價)發行之1,704,259個新基金單位(占緊隨該發行後3,241,560,101個已發行基金單位約0.053%),作為支付由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之有關基本費用全數為港幣3,584,058.13元。產業信托管理人於收取該等新基金單位前持有102,806,251個基金單位,於新基金單位發行後,現持有104,510,510個基金單位(占緊隨該發行後3,241,560,101個已發行基金單位約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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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宣布,產業信托管理人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取按每個基金單位港幣2.103元之價格(即市價)發行之1,704,259個新基金單位(占緊隨該發行後3,241,560,101個已發行基金單位約0.053%),作為支付由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富豪產業信托應付產業信托管理人之有關基本費用全數為港幣3,584,058.13元。厘定1,704,259個新基金單位作為支付有關基本費用之基準與信托契約之相關規定相符。產業信托管理人於收取該等新基金單位前持有102,806,251個基金單位,於新基金單位發行後,現持有104,510,510個基金單位(占緊隨該發行後3,241,560,101個已發行基金單位約3.224%)。
浮動費用應每年支付,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浮動費用將於富豪產業信托於該財政年度之經審核財務賬目刊發後由富豪產業信托支付予產業信托管理人。有關浮動費用之詳情已於發售通函內披露。
以基金單位方式支付基本費用乃符合信托契約之條款,且根據證監會授出之豁免毋須事先取得基金單位持有人之特定批準。有關基本費用之主要條文亦詳載於發售通函內。
證監會授出有關以基金單位方式支付產業信托管理人費用之豁免之條件如下:
(1) 發行基金單位予產業信托管理人作為支付每個財政年度之全部或部分基本費用及/或浮動費用,將計入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2.2段產業信托管理人毋須取得基金單位持有人批準而可於每個財政年度發行之已發行基金單位20%之部分;
(2) 於每一個財政年度,可發行予產業信托管理人作為支付該財政年度之全部或部分基本費用及/或浮動費用之基金單位最高數目,須以緊接之上一財政年度最後一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之3%加有關財政年度為富豪產業信托收購之任何房地產融資而發行之基金單位數目(如有)為限;
(3) 向產業信托管理人發行任何基金單位作為支付其全部或部分基本費用及/或浮動費用,須嚴格按照信托契約之規定進行;及
(4) 倘任何以基金單位形式支付予產業信托管理人之全部或部分基本費用及/或浮動費用超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2.2段及上文第(2)段所載之有關限額,而并無取得基金單位持有人就此目的發行基金單位之批準,則該基本費用及/或浮動費用之超額部分將由富豪產業信托以現金支付予產業信托管理人。
釋義
「基本費用」 指 富豪產業信托應付產業信托管理人之費用,現時按存置財產(定義見信托契約)價值每年0.3%之比率計算,上限為每年0.5%,須於涉及基本費用月份之最後一日起六十日內每月支付,假如上一個財政年度經審核賬目(定義見信托契約)尚未刊發,所涉及基本費用月份將於有關經審核賬目(定義見信托契約)刊發後十個工作天(定義見信托契約)內支付
「董事會」 指 產業信托管理人之董事會
「存置財產」 指 富豪產業信托之全部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富豪機場酒店、富豪香港酒店、富豪九龍酒店、富豪東方酒店、麗豪酒店及富豪薈大廈
「市價」 指 具信托契約所賦予該詞之涵義,而倘以發行基金單位作為支付基本費用,市價則指由產業信托管理人厘定之價格,為以下兩者之較高者: (1) 基金單位於涉及基本費用月份之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之收市價;及 (2) 基金單位於緊接涉及基本費用月份之最後交易日前十個交易日之平均收市價
「發售通函」 指 產業信托管理人(作為富豪產業信托之管理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就基金單位首次公開發售而刊發之發售通函
「富豪產業信托」 指 富豪產業信托
「房地產投資信托 基金守則」 指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
「產業信托管理人」 指 富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信托契約」 指 日期為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構成富豪產業信托之信托契約,經日期為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之第一份補充契約、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之第二份補充契約、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之第三份補充契約及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之第四份補充契約所補充
「基金單位持有人」 指 基金單位持有人
「基金單位」 指 富豪產業信托之基金單位
「浮動費用」 指 就富豪產業信托擁有之每項房地產(定義見信托契約)而言,富豪產業信托每年應付產業信托管理人之費用,年度金額現時相等於該項房地產(定義見信托契約)之物業收入凈額為每年3%,上限為每年5%
本公布乃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4(k)段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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