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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四年兩次"限外"深意各有不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23 09:46


提要:本月15日,住建部和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晨報訊 本月15日,住建部和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對于境外人士回內地購房,政策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不妨梳理一下——2006年7月,建設部等六部門發布171號文,明確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

隨后,北京和深圳制定了相關地方細則。不過,因為經濟形勢的變化,北京在2009年取消了2006年的“限外令”,但在2010年又恢復了“限外”。廣州沒有專門針對境外人士購房出臺過相關細則,只是在今年10月出臺“限購令”時,相關部門再一次明確“外國人、境外人士、外資企業在廣州購房按照住建部2006年171號文等有關政策嚴格執行”。


國家層面出臺的兩次“限外”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2006年的“限外令”只要求“境外個人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2010年版則新增了“境外個人購買套數”及“境外機構不能購買住宅房屋”的規定,顯然是針對性更強的舉措。國家通過限制境外人士購房套數和限制境外機構購房,來防止外資涌入而造成的樓價進一步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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