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旺國際: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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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9
2.公司債名稱: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私募國內擔
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九億元(四億五千萬元)。
4.每張面額:十萬元。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發行期間三年,分三次私募發行,分次到期。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及償還銀行
借款。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賣回條件:不適用。
14.買回條件: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為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及償還銀
行借款,並評估資金市場狀況、籌資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後,擬
透過私募方式發行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總額
上限暫定為九億元(四億五千萬元),得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
內分三次發行,實際發行金額及發行日期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授權
董事會決定之。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將此三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將此三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此三次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轉換價格訂
定之依據及其合理性: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參考價)之八成。目前暫定轉換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16.88元。實際訂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情形決
定之。實際轉換價格之訂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法令、
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相關合約文件及視當時市
場狀況決定之。上述訂價方式及暫定之發行辦法及條件符合法令規
定及市場情況,應屬合理。
(二)特定人之選擇方式:此三次募集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
司債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法令決定之。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及償還銀
行借款,評估資金市場狀況、籌資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後,擬透過私
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方式籌募款項分三次發行。此三
次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所得資金,預計全數用以支
應營運所需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
(四)此三次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暫訂發行及轉換
辦法另訂。
(五)此三次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經轉換後之普
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
法規定,此三次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於交付日起三
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
行賣出。另此三次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嗣後所轉換
之普通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自該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
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
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
,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三、提請股東會,就此三次私募國內擔保(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
(包括但不限於私募總額、私募價格、私募條件、私募辦法及其他相
關事項)進行決議。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
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相關事宜。
四、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私
募國內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或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契約及文件,
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國內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或國內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所需之事宜。
五、上述第一至第四點規定,於本公司股東會決議後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時亦同。
六、前述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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