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超載保險理賠要看事故原因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在“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有沒有權利拒賠”的問題上,記者隨機采訪了4個保險業內人士。雖然他們對案件的理解有些不同,但基本觀點還是一致的,那就是: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教授:
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24條至第29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可是,由于這兩條規定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系,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范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
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并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從上述案例來看,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太平財險車險部相關人士:
從以往因超載引起的保險案件來看,保險公司并無絕對勝算的把握。這種現象就需要反思保險條款的規范和明確,就應當對機動車輛超載而引起的大量嚴重事故進行總結,完善條款的內容。
車險實行費率市場化以來,財產保險公司也對其條款進行了改革,對超載超限問題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比如規定“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但違規裝載并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實行5%的絕對免賠額;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并非所有公司的車險條款都這么精確,有些條款并沒有明確一般超載和因超載發生保險事故的不同的處理方法。
保險條款的明確,有助于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有助于減少保險糾紛,一旦發生糾紛,也有助于迅速解決。
華泰財險理賠部工作人員:
車輛適載的規定一旦不被遵守,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將增加,這對保險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車輛投保后,投保人負有使車輛處于適載狀態的義務,包括對車輛常規車況的檢查,車輛裝載符合交通法規定的高度、寬度、載重的限制。
雖然,超載是目前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但普遍不等于合法,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違約方就該為自己的違約行為埋單。按照法律規定,在雙方具有真實有效合同的情況下,應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合同約定不許超載,就不可超載,這對于合同雙方來講都是公平的。
很多貨車車主跟保險公司解釋的理由是:現在循規蹈矩做生意不超載的話,就沒錢賺,你去問問有哪個貨車不超載。這話雖然是實話,但絕對不能成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
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要是明明違法還賠償的話,有些司機就會有恃無恐,覺得即使出了事也會有保險公司扛著,開起車來肆無忌憚,一方面對交通違法行為是姑息養奸,另一方面也失去了保險的本義。
上海某律師事務所保險專業律師:
并非超載事故,保險公司就可以拒賠。目前,超載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如果一旦超載,保險公司便可以免賠,那么投保車損險和三者險就沒有任何意義了,這對投保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應當考慮超載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事故和超載沒有因果關系,保險事故的發生若主要是未注意避讓行人引起的,超載只是加重行為的后果,根據保險法近因原則,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如果存在因果關系,則對于事故是否是超載引發的,超載是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被保險人負有舉證義務,如果不能舉證,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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