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店:本公司因吸收合併浩暉股份有限公司銷除股份及發行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吸收合併浩暉股份有限公司乙案,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0980067948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並奉臺北縣政府99年4月28日北府經登字第0993080081號函核淮變更登記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合併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合併基準日:98年12月31日
(二)合併發行新股:本次合併除浩暉公司持有本公司原發行之股份29,999,997股,因合併而銷除外;另按雙方公司約定之換股比例發行新股29,999,997股,每股10元,計299,999,970元予浩暉公司之股東浩鳴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授權資本額仍為300,000,000元整,分為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為300,000,000元,分為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三)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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